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间名称及出资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影响贷款发放?
某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全额出资成立某城投公司,该城投公司全额出资21000万元成立某江城实业公司,该江城实业公司向银行提出某项目融资贷款申请并获批但还未发放。这期间,该江城实业公司从城投公司剥离出来(即城投公司对江城实业公司的出资全部划给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重新组建成工业投资公司,即,原江城实业公司更名为工业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注册资金为10亿元。问:站在债权人角度,即银行对原江城实业公司已获批的某项目融资贷款是否还发放?对债权有什么影响?如何控制贷款风险?
这种变革站在银行发放的角度来说是重大变革,虽然贷款的用途未发生变化,但贷款单位的实际投资人变化,但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来说,出资人竞技来说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无实质性的变革,我认为不会影响贷款的发放,但必须向银行出函说明清楚。但如果实际出次人发生变化,银行应重新评估出资人的情况,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贷款是否发放用垡发放多少。
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仅仅涉及股东的变更,而原投资项目的有关内外部情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的话,贷款仍然可以继续发放。 但是,如果新组建的工业投资公司,其内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来贷款拟投资的项目也已经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重新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发放(或者要求工业投资公司重新申请贷款)。 根据你的提示,出资人其实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国有资产也没有流失,也没有转让,那如果融资项目仍然继续要进行的话,我觉得还是可以继续发放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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