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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的奖励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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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的奖励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集团本部于9月份以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对集团内部部分子公司经营者进行奖励,请问,作为本部会计,对集团本部支付的这部分奖励,会计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处理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应该怎样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作为集团本部,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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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23 16:43:32
      1、可以根据集团公司会议决议,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奖励基金
    贷: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奖励基金
    2、支付奖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奖励基金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等
    2009-11-23 17:12 补充问题
    1、应付工资是指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
      对子公司这样一个独立法人,奖励其经营者,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合适吗? 如果不打算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可以使用“其他应付款--奖励基金”科目。 2、如果合适,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如何计算,是否扣减2000元? (1)不管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还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个人所得税要缴纳的。
       (2)奖金应该与本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你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方便的话,可以将奖励款付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支付给个人,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z***

    2009-11-23 16:43:32

其他答案

    2009-11-23 16:38:33
  • 对经营者的奖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如经营者为公司股东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经营者不属于公司股东,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s***

    2009-11-23 1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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