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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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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苏州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就医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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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17:42:37
  •     1。居外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报销所需各种凭证,包括全部的门急诊医疗费明细清单、发票、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并在报销时与本人社会保障卡一并带来。如本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报销结付手续可委托原单位或亲友办理,也可将医药费票据材料邮寄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住地在江苏省内的,可委托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邮寄),但上述凭证必须齐全(邮寄报销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居外参保人员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但医疗费用作为办理结付手续的结算年度发生的费用,按照该年度结付规定处理。   3。居外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可在当地指定医院(精神病患者在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凭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规定到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付。   4。居外参保人员如病情危重需要转往居住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5。已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临时回苏州时发生的急、危、重病医疗费用,可凭有关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6。居外参保人员需变更当地指定医疗机构或回到苏州市区的,应及时办理居外变更或居外取消手续。其中居外取消手续,必须在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60天后方可办理;办理前应按规定结清居外医疗费用。   7。居外参保人员因断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未通过年度资格认证等原因,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暂停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不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
         8。居住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区(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的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   9。
      在江苏省内跨市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先后办妥省内异地就医转出申请和转入接收手续后,可在居住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卡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东***

    2017-09-25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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