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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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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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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0 20:51:29
  •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4)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性***

    2017-07-10 2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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