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师范大学那里的门面你有钱都买不来了,同昌街和国税局那里的门面也得4000多一平方,而且也不大好买了。
我觉得国家不应该只知道出政策,而不管房价到底涨了多少 国家应该建立评估体系,卖出的房价应该依据估价而有所限制 不然,国家征税,房价上涨强加给买家,再征税,再通过上涨加给买家,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政策,是一种圈老百姓的钱,不顾老百姓死活的政策
国家的政策往往是一些所谓专家闭门造车想出来的,常常适得其反,和国家的本意背道而驰,比如房价的问题根本不是税收的问题,而是人为造成的土地供应不足,造成老百姓心理恐慌而盲目抢购造成的。税收政策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经常改变。但是关键是土地是各级政府的生财之道,谁都不肯放弃嘴边的肥肉。
需要双方的身份证和产权证。直接到国土局办理过户就可以了,费用的话就是契税和印花税.按照地区指导价格来算房屋总价的1.6%交纳就可以了.
同一房产所在地:这个概念就模糊.按个人理解"同一房产所在地"指同一城市内.供参考
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之后持继承公证到房地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房产的税费是按照成交价格计算的,不是按照面积计算。 至于费用是否合理你需要看看缴费发票上的缴费名目之后,才能确定,而且不同产权类型费用不同
不是全国都实行,在国六条中规定了部分省市的。不过个人所得税是在8月1号开始执行。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如转让中国人就简单些,转让外国人就相对复杂.过户的税费享受国民待遇. 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5、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副本亦可)或未婚证明正本。 7、购房的交税凭单.
过户时候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法人的身份证明、上级单位(董事会)同意的书面文件。 如果是你已经买下来并且过户到你自己名下的,那么只要不是国家级企事业单位(就是“央产房”)的话,那么就可以任意出售
如果是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只交纳工本费和产权证贴花。 但是房产如果是房改房,那么土地出让金还是要交纳的。 走赠与的话费用很高
你要先到公证部门做分公证,得补偿金的要先做一份放弃房产的公证,才可到房管局做过名手续.
要交房屋交易税,据估计挺高的,去当地的房屋交易所去咨询一下,一个地区和一个地区的税率不同。
1、这样的房子最好不要买,会有风险的; 2、这个地下室肯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产权条件,所以没有产权,但是使用是没问题的; 3、没有产权的地下室是地面建筑的附属部分,是不能单独出售的; 4、你买的话也许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有了问题,很难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5年后过户对于买家有很大的风险,甚至不排除血本无归的风险。所以及强烈的建议不要置国家规定于不顾而购买后不过户。
做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当地过户指导价或者评估价或者最低计税价格) 加大合理费用。 不过避税属于不合法行为,查出来会遭受处罚,而且以上避税方法对于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是有风险的
你问的是个人所得税吧,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售房款-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米-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