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问开发商,一你们怎么约定的 二是谁审核的资格(你自己去的还是开发商),按照不可抗因素你不算违约 是没有影响的
1.如果是贷款买房,两个没有关系(别说你们早发生了,不是指这个)的人是不可以一起贷款的.<br/><br/>他们需为夫妻或者直系亲属,两个只是认识,再好的人也不给贷的.<br/><br/>所以,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对的.<br/><br/>写他的名,是理.写你的名,是情.<br/><br/>2.你们买房前要先结婚嘛,这样,写谁的名字就都一样了.<br/><br/>3.如果已经买了,之后才结,那么的贷款,则是共同的资产了,只不过是负的.<br/><br/>如果你们将来走不到一起了,如果房子判给男方,你曾共同分摊的负资产,<br/><br/>他应该给你一半的.没有房子首付的事儿,你本来也没有出钱呀.<br/><br/>例:首付10万买了房了,写男的名字.然后你们结婚了,你们一起还贷,2000/月.<br/><br/>还了3年后,感情破裂了,那这个男子应该至少给你2000*36/2=18000元.<br/><br/>房子是他的.<br/><br/>建议你每个月都花他的钱,贷款让他还,吃他的,用他的.......自己不花一分钱<br/><br/>哈哈哈哈.<br/><br/>你为啥不匿名提问呢.如果让男朋友看见,怪不好的.
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每个孩子的义务。你可以很快乐的答应他,也同时告诉他你会努力的工作挣钱,等有了钱就给他买房。父母能理解孩子的心情的。
当地房屋管理局。<br/><br/>房屋权属的行政确认是以房产登记为准,当地房管局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房产权属登记,确认购房人对所购房产拥有所有权,在登记时,房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只对符合相应法规取得的房产所有人办理登记,不符合则不予登记。<br/>一般开发商对当地购房政策是清楚的,会根据这些政策规定向购房人做出相应解释,对限购人员做出建议。但最终是以房管局能否给予登记为最终审查结果。
外国人买房有两个问题要解决<br/>1、购房合同是否能备案?<br/>2、银行是否能给他贷款?<br/>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只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直接交给开发商处理,问开发商购房合同能否备案?还有银行能否做按揭?如果能要提供什么资料?首付要付几成?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都没什么限制了。
银行贷款主要看你的 收入证明,你可以在你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来证明的,基本是还贷的钱不能超过你的收入一半的。
这个可以去当地市公证处咨询.如果可以,那就做一份委托公证就可以了。
不可以,他的资格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必须是他本人.而且申请完以后是不可以更改产权的
老兄我也是大连的,2010年通过的,2011的公示里查不到你的,只要有认定单,而且不过期就行,<br/>如果丢了,尽快到社区和街道去问问,应该可以补的,
【法律分析】<br/>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您只是户口在该房屋内,对该房屋并无产权,所以也无居住权,建议您与您阿姨协商入住该房屋。<br/>【行动建议】<br/>同上<br/>【相关法律法规】<br/>《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夫妻买房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购房当然是两人的事,房产证上也是你们两个的名字,贷款当然是两个共同还贷了。银行为了保险,基本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你老公说这句话确实有点不理性,可能也是气话.不过你好好问他是不是有什么难言的地方.好好的和他把利弊讲讲,但不要催他,也不要让他感觉你很强硬.这样容易产生矛盾<br/><br/>他父母家环境不好,是不是想靠收点租子过日子,老人家肯定想多挣点钱.到急需的时候好拿出来,他们自己有总好比到时候找你们伸手吧!<br/><br/>本来生活过得还算平静幸福,可是却因为房子让本来还算和睦的家庭现在闹得不得安宁了.你想想,可不可以当这个房子不存在呢?如果没有这套小房子,你们有没有地方住了呢?建议你暂时不要再提了,让生活平静下来,等你老公冷静下来后相信他会有主意的.夫妻之间大事要商量,要自愿,却不是一方强要求一另一方的.<br/><br/>希望你们继续可以幸福生活下去!
男友的意思是结婚以后就马上有房子吗,为什么不买好婚房在结婚呢, <br/>没自己的房子感觉像没家是的,这样让女人多没安全感。 <br/> <br/>很多时候,女人要男人有婚房,不是要的房子本身, <br/> <br/>而是用于判断这个男人的养家糊口的能力。 <br/> <br/>男友这种情况你家里肯定不开心。 <br/> <br/>你也看出来了他没什么上进心,没什么能力挣钱,养家糊口的能力欠缺。 <br/> <br/>这就看这男人对你好到什么程度 等其他方面 有没有弥补不足的优点了。 <br/> <br/>看你自己的内心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男人做丈夫。
现如今,很多企业都比较重视职工宿舍的条件。针对现在的企业对职工宿舍需求,合肥旅商公寓专为合肥企业打造了一批方便,舒适,安全,实惠的职工宿舍。合肥旅商公寓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合理的套屋格局。旅商公寓内布局结构合理,采光,通风条件极佳;公寓内每个房间配备有储物柜.写字台.书柜.高低床.电扇.日光灯.晾衣架等。旅商公寓公共区域均配备有:全自动自助洗衣机、电视房、电子阅览室.、便利店、4小时开水、热水淋浴、篮球场、乒乓球台等,方便职工宿舍员工的生活起居,丰富职工宿舍员工的业余生活。
不着急。 1.在一处买房的需要贷款的所有人需一起办贷款,可能还有些人手续不全。 2.同开发商签了买卖合同后,还有一次购房款一次缴清日期,其余是贷款。可能你们还没结算清到底付款多少。 祝愿你们早日乔迁新居。
太和还没有电梯房,新医院那边那个小区的房价应该在3500以上吧!
很不错哦,那可是金融街商圈和总部基地的核心地带,周边配套特别成熟,欧尚超市、资和信百货、鹏润购物中心、总部基地金融广场、苏宁电器、居库、家家乐购、乐华梅兰家居建材这些都在附近,银行、餐饮休闲、医院、邮局一应俱全。另外四周学校特别多,丰台区实验小学、丰台第一中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首都经贸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大学环保四周,以后孩子上学可方便了,家长朋友可以重点考虑一下了。
二手房的什么赶集啊之类的,一手房最实际的我觉得看看房比较好,最全面也最新。不过看看房是安在安卓系统上的,你的手机是什么系统?
买房这么大的事一定要亲自去看看的,一辈子的事啊。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小区总建筑面积 ------------------- =容积率 用地面积 对于发展商,容积率高可以降低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而言,容积率越低,相对居住越舒适。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山东烟台房价一直是稳步上涨的,今后看好。你看的这个富丽紫金山庄地段是很好的,看你写的有山有水,环境也不错。楼盘是否有投资潜力,其实最重要的就是地段,然后还有周围环境、交通、生活配套等。就你写的关于那楼盘的信息,投资还是很不错的。多了解一下吧。
我和你说说吧 但是要知道你是不是去那住 我个人觉得不好 因为别看说的都很好 但是在下面怕物业跟不上就什么都白搭
搜房网 > 烟台业主论坛 > 高新区 > 富丽紫金山庄业主论坛 富丽紫金山庄幼儿园周边配套一览表里,小区内有配套的幼儿园,大家不用担心孩子要去上农村的幼儿园了。2011-3-22 11:28:33
由于国家严禁药物,,现在市面上很难买得到,基本是医院开的处方药. 安眠yao分很多种,医院开的基本是处方药,,没太大的效果,对于那些经常吃安眠的朋友基本无效,因为经常吃安眠的朋友体内就有药物扩性, 现在市面上安眠的种类比较多,其中三唑轮的效果算最强: 三唑轮又名海乐神,酐乐欣.属于高效麻醉 三唑轮片是无味高效安眠。安眠镇静效果比普通安眠强30到50倍,而且没有任何味道,可和啤酒、白酒、矿泉水、茶水任何饮料和饮品相溶。溶解快药效迅速、溶解后没有颜色、而且不察觉出有无药品在饮品中。能在5到20分钟令人快速昏睡,根据用药量的多少安眠效果在3到6个小时以上。但是长期服用会导致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性或成瘾,吸毒者服用可代替海洛因 减轻毒瘾。 【标准号】WS-80(X-66)-90 【拉丁文或英文】TABELLAETRIAZOLANI 【主要活性成分】含三唑轮(C17H12CL2N4) 【性状】浅蓝色片。 【鉴别】(1)取细粉适量(约相当于三唑轮2mg),加氯仿10ml,振摇使三唑轮溶解,滤过,滤液在水浴上蒸干,加稀盐酸1ml,使残渣溶解,滴加稀碘化铋钾试液即发生橙色沉淀,放置后颜色渐变深。(2)取含量均匀度测定项下的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1985年版二部附录20页)测定,在221土1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含量测定】 取本品4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出适量(约相当于三唑轮6mg),置25ml量瓶中,精密加入1ml中含氯硝安定0.5mg的内标溶液10ml,微热振摇,使三唑轮溶解,放冷,用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弃去初滤液,取续液10l,照三唑轮项下的方法测定,即得。 【作用与用途】安定。适用于治疗各型不眠症。 【用法与用量】本药须由医生处方使用,临睡前口服0.25-0.5mg或遵医嘱。 【注意】对本药过敏,急性狭角型青光眼和重症肌无力患者禁用,肺心病,肺气肿。支气营喘息及急性脑血管病等呼吸机能高度低下患者慎用。肝肾功能受损,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抑郁证者慎用。 【标示量】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规格】0.25mg x 50片/瓶 【贮藏】遮光、密闭保存 【有效期】暂定三年 sanzuolun 安眠专题网:
御金沙呗,舍我其谁啊。地铁首发站就在小区门口,上班非常方便。还有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育配套设置,不用为日后孩子的上学烦恼;户型选择也比较多,80方的两居和99方的三居都有;小区旁还有浔峰山生态公园,有山有水,风景秀丽啊。如果楼主喜欢住番禺的话,招商金山谷和雅居乐剑桥郡可以对比参考。
在网上搜的,不知道能不能对你有所帮助: 周边学校:亦庄实验学校、马驹桥中心小学、毕麦升英文中心、亦庄中学 21实际幼儿园、亦庄中心幼验学校、美格双语幼儿园、东方爱婴 周边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周边商业: 小白羊超市、首航超市、华润超市、大中电器、美廉美超市 周边餐厅:鱼头王酒家、东坡眉州酒楼、清江人家酒楼、青石屋日本料理等 周边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南院、北京正安门诊、北京宝天中医、北京地区特色医院 邮局:马驹桥邮政储蓄 休闲娱乐设施:青鸟瑜珈、张贝健身、金色田园舍宾、鸿禧长新高尔夫
没有什么问题。需要由该中介公司出具收据。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一栏应该注明“由中介方保证资金安全”。 如果还是不放心,那么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款提存公证”,但是发生的费用相比中介方是不会承担的. 小心中借用你的钱周转!
没有别的合适投资收益大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渠道 且手边有足够应急资金的话 建议提前还款。
没有一定的时间规定。 有些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履约保函”业务,或者可以先将房款提交公证处进行提存。 以上两种都需要收取费用,不通过中介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不太好说。
充即充抵的简称. 用当月才缴纳的公积金抵充部分贷款---月充. 全年合计月充-----年充.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20%左右。 至于你所说的单位额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自行指定的,国家现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商业贷款不能变为公积金贷款,产权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