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个开发项目会有多家合作银行,业主可以在多家合作银行中选择,也可选择民生银行的不指定楼盘按揭;如银行已审批您的贷款申请,认为您符合贷款条件而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的,则属于银行违约,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处理。
1,不一定要指定的,可以自已选择的,但是如果你选择中介公司的话,他们就事先帮你全联系好了,你可以跟他们说的,你想要哪一个银行! 2,银行一般不会拖拉放贷的时间的,你们合同都签好了,还怎么更改呢,除非合同上有规定,银行违约了应该怎么样。
可以.我家是老公缴的公积金.他申请了借款.但产权还是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的.
最好还是贷款!就是多点律师费阿什么的,但是银行的风险控制对于个人还是有用的,人家毕竟很专业嘛.凡是有风险的,银行都会采取一种态度:不予发放贷款.相当于给钱请一批专业人士.大不了过段时间,提前还款嘛.
王立宏律师答:应该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贷款银行一份。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你说的备案应该是指合同的备案表页吧,这个合同备案应该是和房管局联网的,你应该去房管局查一查你这套房子是否已被开发商抵押.这个合同备案应该在交纳首期款时就应该备案.
费用有:房地产的评估费(一般不用评估,看地方);房地产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公证费(看银行,有的要办,有的不用办);
购房指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4年09月07日 来源:北京日报 购房者应是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但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4、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5、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6、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知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 、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要多少自筹资金?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需要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要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年限如何确定?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危改还迁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例如:某职工(男)48岁,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那么他的贷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2年。 4、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余额倍数、房价和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其中借款人工资总额=月缴金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十年以内(含十年)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为40%,二十年至三十年为45%。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 其中贷款比例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缴存余额倍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蓄余额的10倍,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④按照贷款的最高限额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20万。 5、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例说明 某职工(男)45岁,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8%,其配偶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元,单位缴存比例10%,个人缴存比例8%。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总和为15000元。该职工购买商品房,房价20万元,贷款年限15年。 (1)按家庭收入计算可贷133992元 计算过程: 借款人收入 120÷(0.08+0.08)=750(元) 配偶收入200÷(0.1+0.08)=1111.11(元) 贷款数额 (750+1111.11)×0.4×12×15=133992(元) (2)按房屋价格计算可贷160000元 计算过程: 贷款数额 200000×80%=160000(元) (3)按余额计算可贷150000元 计算过程: 贷款数额 15000×10=150000(元) (4)最高限额200000元 根据以上四个条件计算的贷款数额,取其最低值,则该职工可贷额度为13.4万元。 6、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7、组合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价格或房屋评估价值的80%。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贷款银行根据各自管理办法,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8、借款人可以选择哪些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住房抵押担保。 (2)质押担保。 (3)保证担保。 9、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1)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或者其他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 (2)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准许适用证》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 1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11、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有何区别?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中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的配给比例是逐月变化的,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别适合不同的借款人,没有绝对的利弊之分。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固定,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开始还款的压力较大,后期压力较小,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在退休后收入可能随之递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2、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贷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还款。 13、如何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担保公司。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2)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3)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14、如何提前归还住房组合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时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5、在什么情形下,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7)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16、在什么情况下贷款银行可处理抵押物? (1)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应还借款本息的; (2)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3)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监护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4) 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合法的担保手续的; (5)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贷款人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 (7)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 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9) 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0)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规定或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17、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查询? (1)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对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内的余额进行查询: ①登陆 或 ,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主页进行余额查询。 ②拨打咨询电话95533(按4号键)进行余额查询。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 ①登陆 或 ,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主页,点击“贷款帮您算”栏目进行计算。 ②拨打咨询电话 进行计算。 (3)还款情况的查询 登陆 或 ,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主页进行还款查询。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程序 18、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如何办理?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2)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 办理担保手续。 (4)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到贷款银行办理住房保险手续。 (5)到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1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提供那些资料? ①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②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借款人正楷名章; ③本市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④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⑤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⑥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过程中要交付哪些费用? (1)购买私产房或以第三方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要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缴纳房屋评估费; (2)借款人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向产权部门交纳抵押手续费,向保险公司交纳房屋保险费; (3)借款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用。 21、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交易双方到房屋坐落的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 (2)交易双方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3)借款人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及交易房屋评估报告等贷款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4)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5)办理担保手续。 (7)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办理抵押及保险手续。 (8)到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21、网上贷款如何办理? (1)登陆 或 ,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主页。 (2)从主页中通过点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角”,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考查自己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点击主页上“网上办贷款”, 进入“贷款帮您算”栏目确定金额和贷款年限。 (3)点击“信息填写”栏目,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中的有关提示信息,填写并审核无误后,可点击“确定”,将填写信息发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在资料信息审核无误后,将以E-mail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借款职工到贷款银行办理手续。
没什么不同的~签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于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我办过公积金贷款,感觉花费时间较长,具体操作流程是: 1、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致电管理部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管理部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4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填写完整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资料至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管理部将借款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同时管理部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复审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对于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并由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至售房人处签章。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售房人查询其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后),由售房人签章。 此项工作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本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申请书》,向信用中心申请个人信用评估。信用中心自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4)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管理部同时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管理部复审(3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个人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至管理部,管理部根据《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信用中心转送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经办银行、个人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 同时,管理部通过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出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发放通知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三份,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的需一式二份,经办银行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管理部在《贷款发放通知书》中“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对于集资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在“备注”栏中注明集资建房的项目名称、专户管理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 管理部此时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下次至管理部签字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对于申请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部、担保中心及中介机构各执一份)。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 以上工作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管理部根据《贷款发放通知书》,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式六份)、《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一份,管理部在“证明机关”处盖章)、《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一式二份)。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管理部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房屋未出租证明》(一份)。 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管理部应对上述打印资料进行复核。 借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暂不在上述资料上签字。 对于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打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以上工作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担保审核(3个工作日) (1)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资料由管理部转至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担保中心制式《收押合同》上签章。 担保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将审核后的个人贷款资料及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转送至管理部。 (2)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a.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个人贷款发放前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有关手续,经办银行负责对此进行审核; b.对于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持《贷款发放通知书》至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办理完毕质押担保手续; c. 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d. 对于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保险有关手续,管理部负责审核保险已经办理完毕的有关资料。 e.对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完毕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5、管理部填写委托合同并签章(1个工作日) 管理部在收齐借款申请人个人贷款担保资料后(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在收到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个人贷款资料后),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有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签章。 6、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向管理部提交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管理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管理部将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返至借款申请人手中。 (2)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在《借款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及《收押合同》上签字。 (3)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4)管理部将个人贷款资料整理后转送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7、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发放贷款(3个工作日) (1)个人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完成《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通知借款申请人于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3)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至管理部办理个人贷款的划款手续。 以上工作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经办银行在相关合同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和合同编号等内容。 (5)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8、银行返回档案资料 (1)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非银行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 (2)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后,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将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还担保中心。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确保个人贷款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在传递个人贷款有关资料时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交接单》(附后)。 (2)个人贷款工作日的计算方式: a.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当日及经办银行发放个人贷款当日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之内; b.在个人贷款流程中其他环节,各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当日即开始计算工作日; c.除借款申请人外,贷款流程中各阶段出件人应于贷款流程中规定时限到期日下班之前完成出件准备工作,保证第二日上午上班时能够出件,贷款资料应于当日中午12时前进入下一贷款环节。 (3)上述流程中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借款申请人统一使用A4纸型复印(可双面复印)。
现在呼市开发比较热,而且很多其他盟、市在呼市置业的也不在少数。 但是现在房价已经上涨得比较高了,如果只是以投资为目的,那么最好还是短线投资比较好。 呼市实现在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之一。
不光是昌平,北京的房子都在涨,我在房地产工作,所以我还知道点,你有没有看报纸呢,不光是一手房,二手房也涨到200/平方米呢,所以北京的房子不会落价,那是肯定的,昌平地区也有许多新起的项目,你可以去房展拿个地图回来看看,反正也是免费的,上面都有哪些项目你可以一目了然,而且去房展有个好处就是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正确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房子哦。那最后祝你好运了!
作为消费品,目前中国的商品房价格被远远高估,作为投资品,是否就可以解释如此高房价的合理性呢?按照资产定价模型,资产当期的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和,所以资产的基本价值与租金、租金的增长速度、投资的要求回报率、房屋的残值等因素有关。我国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而房屋产权年限是70年,因此考虑折旧以后,房屋的残值可以忽略不计。在一段时间里,如果房产的基本价值提高,房产价格持续上涨,那么必定会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个或几个:租金增加了;租金增长的速度加快了;投资要求的回报率降低了。 而国内的现状是:从1998年全国房价出现稳步上扬开始,全国的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保持平稳,2000年以后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开始稍有上涨,每年的涨幅大约为1%,而同期房屋价格的涨幅每年约为7%,同时房屋价格与租赁价格之间背离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至于投资要求回报率,如果用银行储蓄利率作为度量,则也没有太大的变化。这说明,近年来尤其是2003年以来的房地产价格上涨与基本面因素变化的关系不大。 总之,无论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投资品,当前的房地产价格都不能反映其基本价值。从全国来看,房地产价格高估的程度应在20%以上,部分城市高估的程度则更为严重。2002年以来,全国主要城市都出现了房地产价格同步上扬的现象,因此我们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全局性价格泡沫。 考虑到可居住的因素后,我国东部地区的平均人口密度低于日、韩和印度,也不应该高于德国、英国。而在泡沫经济时期打造了“地价不灭”神话的日本,地价已连续下跌13年,如果中国的土地价格持续上涨,势必造成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外移。 鼓吹中国房价未来仍要大涨的人有一个论据,那就是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张,当然可以有更高的地价和房价。这个口号很多所谓的经济学家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鼓噪了不知多少次了,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抽出5分钟时间,拿出计算器随便算一算。 中国平均人口密度是132人/平方公里,日本、韩国、印度、越南、德国和英国的这个数据分别为336人、478人、338人、238人、230人、247人。人口最密集的东部沿海地区平均为407人/平方公里。这与上述几个国家相比并没有本质差别:按适宜居住的面积计算,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口密度低于日本、韩国和印度(比如,按适宜居住的面积计算,日本人口密度超过1300人/平方公里)。另外如果考虑我国城市人口大多居住在多层和高层建筑里,而德国和英国人口大多居住在低层或独栋住宅里,我国人均居住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要远小于德国和英国。在考虑到适宜居住的因素后,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口占地密度应该不会高于德国和英国。 战后的日本由于经济快速发展,重化工业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使土地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现实中的供需缺口加上投机者的推波助澜,使日本的地价在1990年以前连年上涨,造就了所谓的“地价不灭”神话。在造就了“地价不灭”神话的同时,也造成了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外移。 日本的地价自上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以来已连跌13年。2003年,日本的全国城市平均地价已经跌到上世纪70年代末的水平,那么在我国人多地少能成为地价继续大涨的理由吗? 世界上根本就不应该有什么“土地神话”,因为当我们进口粮食时,我们进口的不仅仅是粮食,我们进口的实际上是土地,当我们输出资本时,我们同样是在进口土地。土地虽然是死的,但是资本、人力、商品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都是可以流动的,全世界的要素价格一定是趋于一致的,如果中国的土地价格持续上涨,意味着我们失去的是资本流入,是就业,是城市化,是社会稳定,是一系列的事。所以“神话”离我们越远,我们的经济就越安全。 目前有人正在中国制造一个与当年日本相同的“土地神话”。现在如果中国也准备开始一段“神话”的话,捧场的绝对不只是“神话”的鼓吹者,等着捡钱包的越南和印度早就准备好了。 有人愿意买并不意味着价格正常,所以真实需求与价格没有泡沫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要有一个关系的话,在投资品市场上,也是一个完全相反的关系:越是需求旺盛的时候越要警惕泡沫,越是需求清淡的时候,越有可能是价格被低估的时候。 当前还有一个很迷惑人的看法,那就是目前的房屋价格是有真实需求支撑的,购买者是拿着真金白银来买房的,而且购买踊跃,市场一片红火,房屋的空置率也在持续下降,所以当前的价格是健康的,没有泡沫的。这个看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它确是一句“真实的谎言”。因为价格有没有高估与真实需求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 以股市举例来说:上证指数在2200点是个高点,1200点是个低点,我们通常看到的景象是,股指在向高点涨时买盘汹涌、需求旺盛,股指在往低点跌时买盘不旺、交投清淡。如果越是真实需求踊跃就越没有泡沫的话,那2200点时的泡沫一定低于1200点时的泡沫。现实是这样的吗?说到空置率,可以用发新股做比方,空置率降得越快意味着房子越好卖,代表着新股越容易发出去,显然2200点时比1200点时新股更容易发,那是不是新股越容易发掉的时候就越没有泡沫呢? 其实需求旺盛比需求不旺的时候更有可能出现泡沫,住房空置率低比空置率高的时候价格更有可能被高估。这个在股市里谁都明白的道理,在房地产市场上,竟成为一些专家判别有无泡沫的主要依据。 经济学告诉我们:是泡沫,最好让它破灭,而且越早破灭越好。因为泡沫的出现扭曲了市场价格体系,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泡沫持续时间越长,资源误配的效率损失越大,泡沫破灭越早,对整体经济的冲击越小。然而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道理在现实中似乎并不那么容易把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到目前,仍然是一个半市场化的市场。 一方面,供需两端的行为已经市场化了。购买者通常是直接需求者,无论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投资,购买者都是以自己拥有为目的进行购买的,基本不存在单位消费需求。在供给这一方,房地产开发领域也没有太高的门槛,基本上是自由进入的;但在另一方面,价格的形成不完全是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决定的,其中包含了诸多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当本应该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政府也直接参与到了市场的利益分配,就很难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发现出合理的均衡价格。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央行就开始警告一些地区政府要关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过热的苗头,但是各地政府几乎众口一辞地宣称本地市场健康发展,没有任何问题,甚至出现了各地官员利用各种机会唱多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现象,而且越是房价涨得多的地方,政府唱多的腰杆越硬。 仔细分析一下地方政府背后的思维逻辑,这个现象就很容易解释。作为地方官员,其未来的升迁与政绩有直接关系,而所谓的政绩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才会有“GDP崇拜”、“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提法。要拉动GDP最直接的手段就是靠投资,要搞政绩工程就得想办法弄钱。如果靠优化地方各方面环境,通过吸引投资增加税收来获得财政收入,速度就太慢了,一届政府的任期只有四年,等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企业能够为财政做贡献的时候,成绩已经属于下一届了。所以最好能找到能够立竿见影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这样的手段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卖地。要让地能够卖得出去,而且能卖个好价钱,有两个主要手段:一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繁荣,让购买者产生价格以后还要涨的预期;二是垄断土地的出让,让开发商只能从政府这一个出口拿地。2002年以来,凡是房价涨得多的地方,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最严格的地方,比如杭州、上海、天津等地。 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博弈机制,地方政府、购买者、开发商、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市场中主要的博弈参与者。其中,地方政府出于获得财政收入的目的是高房价坚定的支持者,而且通过土地垄断等方式有力地支撑了房价的上涨。购买者可以分为消费者、投资者和跟风者三类,由于利益不一致,购买者通常不能一致行动,因而很难形成市场上的谈判力量。在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政策信号指引下,开发商在下游销售市场和上游资金市场都必须树立起其产品价格会持续上涨的形象,否则很难运作。商业银行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房地产市场是否有泡沫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跟风,继续向房地产市场投入。惟有中央银行为了保持币值和金融系统长期的稳定,有意愿而且有能力控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但央行也绝对不愿意让房地产市场暴跌,因为这样会立刻引起金融系统的不稳定,这是其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几股力量在市场中交汇在一起,互相博弈,使房地产价格即使高估了但在短期内也几乎不可能大幅度下跌。
??q,特?e是港珠澳大?蜍?以後,這是客觀原因。 主觀原因是我認識的大部份香港或者是澳門那?的朋友都那麼認??K且有想法在珠海甚至在三鄉置?I,也是說客觀原因是港珠澳大?蚪ㄔO???硗愀酆桶拈T的交通便利(現在也便利),主觀原因是這一大部份的香港或澳門投資者所??淼乃?q船高,而且大家不要忘?了2008年輕?的通?,?闹楹5?V州只要45分?左右,而現在最快的巴士都要???半小?r。
唉,苦啊! 1:政策放开! 2:开发商故意提高价钱! 3:外地投资商来包炒房! 4:买房人自己的原因,都着急抢房,给涨价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外来人口太多,房价会继续上涨,江北是投资的好地点,如果工作在道里公路大桥附近,或者是88线沿途,可以考虑购买,毕竟一般人上班都的坐车30分钟左右,江北环境不错
我刚买了房子,我知道: 罗湖:帝王、火车站、东门:9000~12000 洪湖东:7000~9000 莲塘、沙头角:5000~7000 福田:基本都在7000~12000 南山:基本都在6000~20000 海景贵,跟开发商也有关系 西丽的开发刚刚起步,4500~6000 宝安中心区:5000~7000 龙岗中心区:4000~7000 梅林关口的物业见涨,您说的楼盘我不知道,但是普遍达到5000左右了!
发达国家或许更贵。 据我所知像日本、英国大概要达到收入的几十倍、上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