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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 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 6号)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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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担保,由于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尽管担保与 卖房是两笔业务,但是在同一份销售合同中约定,且担保人是销售方,被担保人又是 买方,故该违约金应理解为与销售不动产相关的价外费用,会计上可作为营业外收入, 但必须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税率同该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的税率或征 ...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 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 取得了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5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 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 转让收入内计征土地增...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的规定,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人其房屋转让收人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的规定,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个回答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 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
不可以的 ,营业外支出
不可以抵减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