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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是指男女订立婚约。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份契约。此身份契约具有以下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于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关于订婚的相关事宜: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但是,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