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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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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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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22:00:00
      一、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我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同时规定了,如果侵权人不知情,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购买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品来源等侵权责任。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60条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犯行为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
      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三、公司使用商标侵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生产的产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但是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达成,专利人可阻止他人购买侵权产品但无权要求必须购买其自己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喝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 第三条
    [3]《专利法》 第四条
    [4]《专利法》 第五条。
      

    D***

    2024-03-29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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