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 (水利工程水利动能设计标准)
与水利工程办理有关的标准,标准有哪些
以下法令、法规及标准均适用于水利工程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投标投标法》
《合同法》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
《水利工程招投标办理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办理法令
水利工程办理单位财务准则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标准》
《取水答应准则实施方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能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能办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建造“民办公助”专项资金办理试点方法》
水库工程办理公例
水闸工程办理公例
河道堤防工程办理公例
灌区办理暂行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办理法令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办理方法
《水利工程办理单位编拟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办理责任区分的若干规则》。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则》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档案办理规则》(水办〔2005〕480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严重建造项目档案检验方法》(档发〔2006〕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档案检验办理方法》水办〔2008〕366号。
水利工程办理方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办理规模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维护规模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办理规模包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归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办理规模;无堤防河道的办理规模依据前史最高洪
水位或规划洪水位确认。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办理规模为河道中心
线两边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办理规模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维护规模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办理规模为下流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边及其他建筑物的办理规模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途径的办理规模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途径的办理规模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规模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途径上口
边际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途径。
办理规模可适当放宽。安全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办理规模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和洞顶两边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办理规模为建筑物边际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维护规模为办理规模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办理的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运用权归工程办理单位;土地属团体所有的,运用时有必要
遵守水利工程办理单位一致办理;安全维护规模内的土地权属不变,运用
时不得损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团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兴修的水坝、水池、排灌
站、途径、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需求,划
定办理规模和安全维护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吞、损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内兴修各类建筑物及设备,建造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造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后,方可实施基建批阅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参加施工监督和检验。在安全维护规模内不得兴
建损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备。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内前史遗留下来的出产、日子设备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期限撤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乡镇建造和土地开发使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详细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十一条 沿河乡镇在编制和查看乡镇建造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定见。河道岸线的使用,应当遵守河道办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不得改动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备的,应予以补偿。挖掘
矿产或许兴修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形成丢失的,采矿单位或许建造单位
应当采纳弥补办法,赔偿丢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使用,应当遵守水库安全办理的需求。
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并与水利工程办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造
应当遵守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造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办理权限,严
格履行批阅、监督、检验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备的办理,定时安排查看、修理和维护,确保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办理,逐步完善机井的维护设备。国家和团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修理和更新,不得移用。
新建机井有必要一致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有必要持有“技能资
质证”、“施工答应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分赞同的取水答应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办理按照一致分配,分级办理的准则,实施方案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办理单位遇水、旱灾祸年份,应采纳应急工程办法和必要的
调控手法,确保城市日子和重点企业的根本用水量,所添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获益单位担负。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情况,拟定防护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汛期调度运
用方案,别离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分存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办理单位有必要严格履行防护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方案,对各项防洪工程安排汛前查看,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期限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作业。
水利工程办理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使用蓄水工
程相机添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弥补办法,赔偿丢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背治安办理规则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堤、坝、水电站、途径、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隶属设备的;
(二)侵吞、损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备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备、水利物资、防汛器件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和安全维护规模内进行爆炸、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安闲边界河、渠建筑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区域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展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流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才能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期限铲除妨碍或采纳其他弥补办法,赔偿丢失。
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吞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恣意围垦和建筑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擅安闲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办理的建筑物和妨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在河渠、水库、
水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展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纳弥补办法,赔偿丢失,依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建筑阻水及有损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栽培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形成损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进损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办理单位赞同行进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纳弥补办法,赔偿丢失,依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正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违背治安办理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理:
(一)阻拦或抢占水源、损坏供水、用水次序的;
(二)干涉和阻遏工程办理人员实施责任的;
(三)非工程办理人员操作闸口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办理规模和安全维护规模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期限采纳弥补
办法,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核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搁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期限铲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核算处以罚款。逾期不铲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分安排铲除,并由责任者担负悉数整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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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检测标准水利工程检测标准是:SL 176-2007
SL 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鉴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契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鉴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