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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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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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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0:01:11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是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它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备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而且对于当前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在依法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同时落实好区别对待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自然人受贿犯罪和单位贿赂犯罪两种情形对贿赂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
      受贿罪是复行为犯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和收受、索取财物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时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方式不同共同受贿犯罪也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关于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是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它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备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而且对于当前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在依法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同时落实好区别对待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自然人受贿犯罪和单位贿赂犯罪两种情形对贿赂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
      一、自然人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处理自然人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自然人共同受贿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是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不能因该条的规定而推导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结论来。
      第二自然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多样性。受贿罪是复行为犯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和收受、索取财物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在事实上实施作为受贿罪复合行为之一的收受、索取财物的行为因而其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同时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方式不同共同受贿犯罪也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三对于实践中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的行为由于主观上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谋客观上没有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活动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至多是知情不举但我国刑法除了特殊情形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知情不举行为的刑事责任。
      家属接受财物后仅将收受的财物和请托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而没有其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受贿罪家属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第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在上述情形中共同受贿需要具体考察各特殊身份主体是仅仅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还是在此基础上存在进一步的共同协作因而分别定罪说和从一重处断说各有其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果双方共同收受贿赂其中一方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的则整个案件应以利用职务便利者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定罪如果只是各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分别定罪为宜如果行贿人请托的事项需要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而且需要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予以协调而公司、企业人员不仅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而且还利用了对方职务便利的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公司、企业人员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实行犯而国家工作人员为该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实行犯而公司、企业人员为该罪的帮助犯此时需要择一重罪处断。
      

    王***

    2024-04-19 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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