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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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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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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6 04:00:57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高***

    2024-05-26 0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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