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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时生效要件还是仅具有登记对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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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时生效要件还是仅具有登记对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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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00:00:24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

    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李***

    2024-05-24 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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