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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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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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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16:01:18
      发生后诉讼的话,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哪些人应该作为原告,哪些人是第三人?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希望通过下面一则案例,你对此能有很好的理解。【案情二则】交通事故诉讼的主体之案例1:2009年2月的一日傍晚,付某驾驶出租车与袁某驾驶后载张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出租车又与交叉路口西侧塘南村所有的桥栏相撞,被撞坏的桥栏将停在桥下的为陈某所有一只水泥船砸坏。
      射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付某、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塘南村、陈某无责任。付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袁某的摩托车没有参加保险。该起事故引起的5场官司为:付某诉袁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袁某诉付某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张某诉付某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塘南村诉付某、袁某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陈某诉付某、袁某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张某还可以起诉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因张某与袁某是亲戚关系,而放弃对袁某的起诉。交通事故诉讼的主体之案例2:2009年3月的一日晚,钱某驾驶的桑坦纳轿车与王某驾驶后载潘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潘某受伤。射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钱某负事故的主等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无责任。
      钱某的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的摩托车没有参加保险。该起事故至少应分别进行4次诉讼:王某诉钱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潘某诉钱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潘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钱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
      现潘某同时将王某、钱某、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审理中王某对钱某、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提出反诉。【裁判结果】【评析】关于交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确实是“剪不断理还乱”。从司法审判角度讲,一个案件如只涉及一种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都是单一法律主体的话,确实比较容易审理,比如案件的原、被告双方。
      但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看,因一个事件所产生的纠纷,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分成多个案件,予以解决同一事实引起的多个法律关系纠纷,归根结底也是对司法资源极大浪费。另从受害人权益救助讲,一个案件中如不能尽量把所有相关当事人追加上,自然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实现和各方当事人之间诉讼权益的平衡。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明显逐年上升,而且愈来愈难以审理。特别是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原理、标准难以把握。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是同一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但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导致赔偿责任主体也难以甄别。
      如出租、出借的情形;挂靠单位的情形;未经许可擅自驾驶的情形;雇员驾驶车辆的情形;车辆修理、保管、出质期间的情形;无偿搭乘车辆的情形;分期付款买卖车辆的情形等等。由此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多样化、复杂化,比如肇事者与直接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肇事者或受害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劳动或雇佣法律关系、受害人与救护义务人之间的类似侵权法律关系、受害或肇事车辆与车上乘客或货物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无疑这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使得案件的法律解决变得异常的复杂,而且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现实利益或责任承担。从立法的角度讲,我国在“诉讼参加人”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也就是说,从民事诉讼立法本意讲,也并非一次诉讼只能解决一种法律关系的纠纷,关键是看各种法律关系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联性、紧密型。
      司法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纠纷一并审理一并解决的具体案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量存在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一并列入被告进行诉讼的案例。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已提出:法院在受理交通肇事案时,对案件诉讼参与人应放宽要求,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应仅限定在同一法律关系层面上,也就是说,受害人在选择直接侵权责任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时,有权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救助医院、相关雇主或其他责任人、权利人等案件相关利害人一并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借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诉讼主体不对而进行排斥。
      对于保险公司、救助医院、相关雇主或其他责任人、权利人等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学者认为应定性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适当,而不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或原告。
      笔者认为,具体责任人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应该由起诉人即原告自行选择,如案例2中,潘某与钱某、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同于潘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无论将谁立为第三人都不适当,既然可以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而将其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同案处理,那么赔偿责任主体定性为第三人还是被告,就应由起诉人自行决定。

    章***

    2024-04-18 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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