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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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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盗窃的基本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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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4 12:00:28

    遗失的基本意思是丢失、丢弃。是当事人非主观意愿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相同处:是当事人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

    不同之处是:

    1、遗失是当事人的行为不慎或者非主观意愿的丢失、丢弃,其所丢失、丢弃的物品可能没有被拾取,或者由不确定的第三者拾取;

    2、盗窃是特定人故意非法窃取的主动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

    2024-05-14 1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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