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次责,我是乘客无责,主责逃跑,我该怎么办?
该干嘛干嘛去
没你什么事儿
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实做证人,帮助问题解决
【仅供参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警察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对该认定不服的,可以自该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警察机关提起复核申请。如提问者所说的“我是乘客无责”是交通警察机关作出的认定,则提问者有如下2种维权方式:
1、以道路旅客合同纠纷向“逃逸者”提出赔偿请求。
该赔偿请求主要依据《合同法》第3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的法律规定。
注意:“逃逸者”应当承担提问者的全部损失。
2、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逃逸者”和“次责”人主张赔偿责任。
该主张之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注意,提问者首先应当充分利用“交强险”的法律规定予以维权:“次责”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优先将赔偿款支付提问者。
该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0。2万元、医疗费1万元、等级伤残及以上11万元。如“次责”人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由该“次责”人和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该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答: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的处理如下: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不愿意处理的,可以要起诉到法院。 1、先找交警,让他们出交警事故事...详情>>
问:想去做引产,是不是太晚了受不了欺骗,表面还跟我装傻,我一直一直那么信任他,太伤心...
答:生下来吧,都那么久了详情>>
答:心理分析:您好,珍惜你所拥有的生活,在此基础上去努力,让自己过得更充实,世界本来就是不平等的,不要埋怨自己拥有的太少,不要嫌弃自己拥有的不好。心理指导:建议你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