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禽伺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 户提供畜禽苗、词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 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 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 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全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五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详情>>
答: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1)方便公司对基地和农户统一管理,公司与农户互惠互利,共享收益。 (2)由于大多数加盟养殖户都是在示范基地内养殖,统一建设鸡舍,统一养殖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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