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 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 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 值税。从事畜禽饲养的公司,可以尽量把经营方式向上述规定靠拢,以取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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