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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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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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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16:32:07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会***

    2019-12-25 16:32:07

  • 2016-05-16 13:39:47
  •   
    除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但是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所得,以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所在地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2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 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 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需要增设、合并、 迁移和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 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也应当 报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一般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以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
      

    林***

    2016-05-16 1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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