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怎样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 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
(4)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 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 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 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纳税 申报地点分别为:(1)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 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 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 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①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 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③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 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 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 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总结为:(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这里所说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答: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