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退税及申报应该如何办理?
融资租赁出□退税及申报应该如何办理?
(1)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 税、消费税退税。 (2)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 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 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对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 签发退税证明联。 (3) 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 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税货 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1主动 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 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答: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下列情形:(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3)财政部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