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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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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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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6 16:07:27
      2002年7月1日,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 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1。种族灭绝罪;2。战争罪;3。反人类罪;4。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虽然对犯有这类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了严惩, 但是还有绝大多数的加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
      国际机制的疏漏促使联合国设立国际 刑事法院,有效惩处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以及遏制国际社会再出现严重违反国 际法公认罪行的行为。《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只有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国际 刑事法院才能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规约已得到134个国家签署,104个国 家批准。
      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入该规约, 美国甚至提出了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以色列、印度等国家也出 于自己的政治原因反对《古罗马规约》。根据《古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 批准国和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法院由院长会议, 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四部分组成。18位法官经由选 举产生,法官的任期是9年,任意两位法官的国籍不能相同。国际刑事法院判处的 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英语和法语是法院的工作语言。从2002年成立开始,国际刑事法院就接受过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 中非共和国主动提交的案件,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提交的案件。
      2005年3月,联 合国安理会通过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案件提交法院。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 次将案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发挥作用的途径有: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 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察官主动侦察。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表明再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时,国际公义 机制介人的决心。

    苏***

    2017-06-06 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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