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干什么?
土地确权是干什么呀
就是这个土地是不是您的要确定下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问题 那块土地,本来是村里分给我们的自留地。1984年的时候,来过一次征地,但我们不同意被征,所以土地留下来了。
可是现在查了一下,84年那次征的地一起做了一张国土证,而且那张证把我们的地也包括进去了。问题来了,国土证把我们的地包进去了,但,我们手上也有一张村委会开的证明,那张证明部分原文是这样的:“在一九八四年的征用转让中,由于使用方不同意转让,从不丈量也不纳入征用范围,并一直由其四人来耕作。
特此证明。”这张证明是2008年才开的,有证明人签名,也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那请问,这样的情况,这块土地的性质是村集体所有还是国有了?还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在谁手里,是我们还是国土证持有者那里呢?如果这样进行土地确权的话,我们的胜算有几成?? 问题补充: 当时以为没有被征收,所以也没去登记补偿,那现在可以申请补偿吗?如果能,是按现在的经济状况还是按照当时的经济状况开补偿的? 中顾网律师: 你好: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当时征地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是因为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土地擅自划为征地;二是征地没有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有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是提起行政复议即向直接上级政府反映;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即以征地的村委会为被告向当地法院起诉,鉴于中国上下机构官官相护,办事拖沓的国情,建议你直接去法院起诉。要写好起诉状,拿好证据,现在看来,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是你最强有力的证据,当时的证明人是证人,有了这些法院理应立案办理。
无论以上那种途径,你都要想好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你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撤销违法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要求对土地重新确权从而要回土地;二是放弃土地权利,要求给予补发土地征收补偿金,经济补偿以现行法律和当地法规中的现行规定为标准,每个地方不一样所以你要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起诉时直接咨询法院。
在你没有行使上述权利之前,土地的状况是国有,因为事实上已经办理了国土证;如果你主张权利并成功要回土地,则恢复到征收之前的状况即集体所有且你是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确权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探讨 因土地确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占40%左右。
对于解决土地权属行政争议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查看详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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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多性生活对乙肝影响过多性生活会不会导致免疫力下降;从而致使乙肝(E抗原)肝细胞...
答:乙肝的传播途径中其中一条就是为性传播. 性生活过多过频,有可能传播给另一伴的几率会比平常人大一点.对于自身的话,不会转变成大三阳或者肝硬化.详情>>
问:总是自责正常吗?我现在是一个高中生,不知道从何时起,我学会了自责,每当我花父母一...
答:li660912同学: 您好!您有这样的想法非常好,说明您知道父母为了您成长的辛苦和劳累。呵呵,有这样的心理,我想您一定会在学习上下苦功夫,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