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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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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01 1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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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 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 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 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 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 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 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 按一、二、三品授与菜田十、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 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 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
      东晋时,始授予外 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 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 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 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对州 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 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
      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 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 (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 只授给职事官。未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 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 官的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 廷委派使职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 申报尚书省。这种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
       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 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诰 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于职田常常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 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 (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 二斗)。
      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按规定勘造, 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形势 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从两晋至唐,职田的经营及其直接劳动者的身份都有所变化。两 晋南北朝时期,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
      这些劳动者 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份十分卑微。他们 在禄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剥削,每年至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或六成 交给官吏。所以此时期禄田上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 田,不再同时授与田驺、吏、僮等作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管理当局 “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
      法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 愿,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成小块,由国家编户即 普通称之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农)佃种。这些职田劳动者 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相比,有较“自由”的身份,对受职田的官员 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受残酷的剥削。
      唐代职田实 行定额租制,其租额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实际上职田佃农所受的 剥削远不止此数。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搬送 (或交纳脚钱),甚至还要交纳别立名目的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此苛 重,农民不愿耕种,唐后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区临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 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加税,由两税户交纳。
      此法并未久 行,更通常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百姓租佃,甚至强令 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百姓造成极大的苦难。当时有人就指出 “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结果是造成职田佃农相继逃亡,而官府又 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负担摊配在其他农户身上,从而 加速了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 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两京、大藩府四十 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 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 运使、副使十顷。
      其中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 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 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 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 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入。
      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 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佃户召浮客(客户)充,每 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稍后又规定,第四、第五等主 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成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优势, 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
      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入 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 佃户,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 金循宋制授与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 十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 别,如正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
      猛安谋克、乌鲁 古(群牧所)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 官公字,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支给。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 转运司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 年(1337),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
      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 察使(约正三品)十六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 二顷。各官职田从官田及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召募佃客耕种,依 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 相沿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 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
      至大二年(1309)拘收职田入官,改 支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复旧 制。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 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 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
      官员多 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 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 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 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 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 (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 。

    怎***

    2016-07-01 1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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