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我公司对外出租房产,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于2013 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租金,我公司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人,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 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 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 照收入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答:现今社会,很多东西都可以拿来租赁,如房屋、车辆、衣服、网站等等,只要价钱合适都能通过租赁拿来使用。与此同时,因物品租赁而引发的纠纷,也非常普遍,诸如承租人拖欠租...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