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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哪些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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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哪些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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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4 16:04:10
  •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外资比 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根据《商务部关
    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 209号),审批权限如下:
    (1) 地方审批机关
    ①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 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 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 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
    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 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 后的净资产值计。 ② 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 审批和管理。 ③ 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 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④ 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 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⑤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 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 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 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 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⑥ 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 涉及商资发[2010] 20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 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2) 商务部 除上述地方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外,投资额在限额以上 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及有关 法律明确规定的,仍由商务部审批。

    终***

    2016-05-24 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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