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哪些管理规定?
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哪些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 宣扬邪教、迷信的;(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持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禁止 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 章程等发生变更时,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终止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终止后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手续。
答:具体内容 行政审核具体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