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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凭税是哪一年开设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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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凭税是哪一年开设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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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6-15 13:32:39
      feilei:你好!
          房屋租赁没有房屋租赁税,只有营业税和房产税。营业税不介绍了,房产税的情况如下:
    在我国,房产税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相反,它是个恢复性税种。新中国成立仅2年,房产税就呱呱落地,接着它又与地产税合并,统称房地产税。
      22年后的1973年,在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一分为二,一部分并入工商税;另一部分,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只适用于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到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才恢复了房产税,但暂缓征收。它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正式开征,已经是1986年的事了。
      从那一年开始,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正式分家,各司其职。房产税专司“内政”,针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人员征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主外,负责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   房产税中所指房产,首先是房屋形态的财产。既称之为房屋,就得有墙、有顶,即可遮风,又能避雨,可以在里边学习、工作、生活,比如说学校教室、出租的公寓、写字楼等。
      而房屋的附属物,如烟囱、室外游泳池等,就不计入房屋价值,也不作为纳税的依据。另外,这里的房产,还有地域限制,城市里的、县城里的、建制镇里的,再加上工矿区的房产,才课征房产税,至于农村的普通民宅,包括富裕农民盖起的小洋楼,房产税是招呼不到的。   一般说来,谁拥有房屋的产权,谁就要依法纳税。
      但考虑到房产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诸多情况,税法也相应做了区分,对纳税义务人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产权属于国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随着抵押贷款渐行其道,把房屋作为抵押物,换取资金,日益普及起来。行话把这种情况,叫做产权出典。税法规定,产权出典期间,不是由产权人纳税,而是由承典方交税。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北京,但在南京却有一处房产。南京的房产由乙公司使用或代管,那么,乙公司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同理,总部在北京的甲集团公司,把名下坐落在南京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北京的丙公司,而丙公司在南京却没有分公司,于是将该房产出租,由南京的丁公司承租。
      那么,该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就成了丁公司。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有人也许会问,是不是谁拥有房产,或者谁使用房产,谁就得纳税?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普通的老百姓,自家的房子自家住,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但倘若有空闲的房子,租出去一套两套的,可就得照章上税,含糊不得。另外,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都免缴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也享受免税待遇。以寺庙为例,大雄宝殿,以及出家人住的禅房,无可争议,属于自用房产范围,免缴房产税。
      但那些想“搭便车”的照相馆、茶社,尽管设在庙内,却没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在税收形式上,我国的房产税有两张面孔,一是财产税性质;一是所得税性质。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根据财产多少上税,财产的计算,要么按照房产数量,要么依据房产价值;而所得税性质,主要针对租赁出去的房产而言,以获得租金多寡征税。
      与此相对应,房产税的税率,也是两类:财产税性质的,实行从价计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为1.2%,从价中所指价格不是总价,而是房产余额,通常情况下,按房产值扣除10-30%计算。另一类,按照所得,或者说,从租计税,仍采用比例税率,但税率却放大成10倍,达到12%。
         房产税开征以来,增长速度高过税收总额的增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产税的前景,更为政府所看好。这就好比长跑队发现了一个好苗子,为了帮助他发挥潜力,增强实力,教练会单独开小灶,帮助他纠正跑步姿势,正确运用呼吸方法。政府对房产税这一税种,也在积极酝酿新的改革方案。
      从大的方面看,1986年税制改革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分灶吃饭,一个对内,一个对外。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国内国外市场逐步融合,内资外资企业同台竞技,在房产税方面,就存在一个公平税负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现行税制,把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二为一,已是大势所趋。
         另外,在税基、税率方面,现行房产税也需要改进、完善。从理论上讲,房产税就是要对房产课税,各类房产的产权所有者,自然要被列入纳税人范围。但我国房产税,却不是如此。前面讲过,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财产税性质的,一是所得税性质的。
      而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此之外还有消费税性质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购了私房,就要缴税。这样一来,房产税的税基可就宽泛多了。在我国,各种优惠政策,使税基范围大幅缩小,但税负却不轻。我们的房产税,特别是所得税性质的房产税,实行的是12%的税率,显然有点偏高。
      应该看到,住房制度改革后,很多公房已成为私人财产;随着机构改革深入进行,不少单位也已产权在握。倘若秉承低税率、宽税基的理念,在税基方面,不妨在事业单位用房、城市居民自用房上,取消优惠,使房产税覆盖面更宽些。税基扩大了,税率降一些,就不至影响税收收入,而且由于低税广征,推行起来,受到的阻力也会减少许多。
      ?22 。

    箭***

    2007-06-15 1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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