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手机费报销在所得税抵扣中有限制吗?
这个问题可能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开封市地税局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手机的“机主”是企业,电话费可以全部在税前列支。如果“机主”是个人,则企业的正副(副职可以有若干个)领导,每人每月800元以外可以税前扣除200元,其他人800以外一律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另一回事,800元以外该怎么交还是怎么交。 你们当地怎么执行,还是问一下主管税务局,他们最权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从国家的规定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 对山东地区依据鲁地税发[2003]119号、鲁国税发[2003]70号规定,企业依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情况,职工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依据真实、合法证明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手机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办公事手机费是列入办公费用的,即为管理费用,不存在所得税。
如果说公司给员工的话补,则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手机的“机主”是企业,那么其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当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机主”是个人,则不论该个人是谁(即便是老总),也不能计入企业的费用,它应该算作个人的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计交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而言,手机费用如果是为了办公事,可以在所得税前列入管理费用。
答: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