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该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该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确认收入实现的所 属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该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存在 较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销售价值8000元的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规定分5年收款,每年收2000元。该案例中, 所得税处理上按合同规定每年确认2000元应税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确认;但会计处理上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会计收入,故会计和税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调整事项填报在附表三《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一栏。
答:《增值税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