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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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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何界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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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0 17:3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以下简称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 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 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的 具体范围包括: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所谓产权出 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 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 但又想保留产权赎回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 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
      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 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 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房产税暂行条 例》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

    赵***

    2017-08-20 1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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