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住房押金等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为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住房押金等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人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 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 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 税前扣除,企业替员工支付的无法收回的住房押金坏账、退学违约金, 不属于与取得收人有关的支出,应属于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税前 扣除。
答: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详情>>
答:不详情>>
答:登录会员中心,进入修改个人信息,就可以设置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