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全部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收起
看一看、 算一算, 买经济适用房够条件吗? 日前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可以对读者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给予解答。―――编者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2、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家庭年收入都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家庭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哪些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凭证明即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其它类型的学校。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四、每户家庭购房面积如何确定? 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五、申请购房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六、对在申请购房核定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何处理?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市政府颁发《暂行规定》之前已预购经济适用房的,怎么办?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北京日报)
可以,如果你的父亲已退休,就不具备贷款能力,可以用你的名字和你父亲的名字联名贷款,即可。 我的同事就是这样做的。
不可以!经济适用房享受已家庭为单位,以你父亲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你父亲和母亲所有.但属于直系亲属的儿子,可以将姓名写入购房预售合同内,并在合同内注明直系关系,其中经济适用房享受部分属父亲所有,超过面积部分归儿子所有.如要过户到儿子名下,必须在产权证做出后,由产权人提出转移或赠与申请,并经公证处公证,交纳相关税费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变更才会生效.
没有预售证就发售是违规的,你可以去告。 三种情况可退定金: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定《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以2人名义购房,合同中一般要规定各自占有的比例,比例高的为主产权人,低的为共有产权人。你以公公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你公公是主产权人,你是共有产权人。将来如你公公的部分不过户,在老人百年后将作为老人的财产进入分配程序。
不行.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专用于城镇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房原,这也是为什么让你开证明的原因.而且,它还涉及到需要不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所以,你还是需要借助家里的力量.否则,就去买商品房.
完全可以.具体办法如下:你们父子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既具有法律效力.等你把购房款还清之后,再去办理新的共有的产权手续.或者,你们父子签订"赠与协议",有你父亲把房产全部赠与你,并经过公正即可.
对以上意见做一下补充:产权证和合同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你俩还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在你们商量好双方支付首付款和按揭的比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问题并签定协议后,拿购房合同、协议、产权证到公证处公证,可保双方日后经济利益无忧,可感情上总有点怪怪的......嘿嘿!
关于二手房买卖交税的问题,应该卖方来交,也可以你们买卖双方协议决定由哪一方来交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的主体远规定的。如果您购买的只是您单位为了照顾职工,用个人出一部分,单位出一点的办法来购房的办法,很可能您的房子的土地是划拔的,是办不了土地证的。如果是所在地区以地区政府的名义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很可能您不具备购买的资格。如果是前者,您完全可以在不动用公积金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经济适用房房款的同时,为您的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没有哪家银行会拒绝您的公积金贷款,只要你在所在地区连续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在石景山杨庄一带应该可以买到,在5环外一点,环境应该还可以,原来的晋元庄小区附近。
在二手房的买卖上一定要慎重。我就卡在这上面了。 我太相信人了,而且是熟人。一次付清了房款,结果快三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过上户。你不要像我一样吃亏,记住: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二。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应该在办完过户后才能付清最后一笔款。三、应该有中间证人或是保人。
过去外地人在北京买房要办理《外地居民在京购房审批单》,同时交纳0.3%的费用,但是从2003年已经取消。 你可以到派出所花几十元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就可以了。
这取决于你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态度。一次性付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将给生活中的不时之需带来压力。如果是想慢慢攒钱直至有能力一次性购买的话,请把这期间租房的资金成本计算上去,现在的房价一直呈上升态势,您的资金增长速度如果能超越房价的增长速度,那可以考虑存钱买房。 供楼时间的长短也可以灵活处理,按目前各银行的规定,对提前还贷并无惩罚措施(以后不保证继续如此),在供楼的过程中,如果有额外收入可以提前还贷。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不供楼,那应该把手头的资金多作一些投资,让手中的钱更快地增值。 供楼是提前享受,一次性购买是稳妥的享受,各有所好,难以有唯一的答案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