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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划中理论与实践哪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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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划中理论与实践哪个重要

职业规划中理论与实践哪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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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4 16:56:00
      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这是学者们研究和谐社会问题的一个重点。有学者认为,有三个着力点:一是整合社会关系,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三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是推进社会公平,当前重点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还有学者将此进一步细化为八个方面。  有学者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如同建造一座宏伟大厦的系统工程一样,需要三个支撑点把所有工程结构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谐的经济关系、和谐的政治制度、和谐的民族素质。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承担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社会和个人应该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讨论的一个重点。从个人来讲,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一些学者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先富起来的人或者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从政府来讲,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主导作用。  一些学者提出,在当前,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方面。当前,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思想,从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到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再到和谐社会,这一系列思想都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种体现。
      但是我们今天执行的大多数政策,是在新思想提出之前就制定了的,更何况在制定某些政策的时候,没有能够摆脱以前发展模式的干扰。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首先应该对所有的社会政策进行重新审视。  一些学者还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需要好好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和谐社会则需要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考虑政府如何进一步地转型。有专家认为,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企分开,政府从一些只有市场主体才能进入的领域中退出,虽然做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但在理论上还是明确的。
      而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特别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到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到底应该解决哪些问题,还不是很清楚。而且,现在首要的问题还不是政府应该干什么,而是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问题,与政府该负的责任没有负有一定关系。
      像义务教育的问题、看病难问题,是不能简单地推给市场的,该政府管的必须管起来。  【和谐社会的定义】中国幸福学研究认为,人的本性是不满足,不满足就是指我或者我们都希望我或者我们的事物比别人的好,人的尊严就是不允许在公开场合践踏人的本性。因此:  社会中每个人的尊严都得到了公开的尊重和保护就是和谐社会。
       。

    多***

    2019-06-24 16:56:00

其他答案

    2019-06-24 16:56:00
  •   下个答案: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
      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
      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
      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
      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
      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
      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
      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
      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
      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 0。

    V***

    2019-06-24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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