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积金仅针对本市城镇的居民,不知道你的问题是申请公积金支取,还是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公积金开户呢??建议补充清楚。
(1)如果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还要满足:(1)借款人须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2)借款人购、建、大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3)借款人属购买商品房或成本价房者,必须是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的(分年、分月结付房款者不属贷款范围);
(4)借款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具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全部
一般而言公积金仅针对本市城镇的居民,不知道你的问题是申请公积金支取,还是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公积金开户呢??建议补充清楚。
(1)如果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还要满足:(1)借款人须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2)借款人购、建、大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3)借款人属购买商品房或成本价房者,必须是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的(分年、分月结付房款者不属贷款范围);
(4)借款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具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地产权证,可用于贷款抵押;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7)借款人能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a、购买住房者,应提供购房合同及其他能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b、自建住房者,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均为复印件)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c、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者,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均为复印件)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d、借款人应提供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的证明;
e、购、建、大修房屋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份额的证明和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以及全部房产作抵押的证明;
f、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愿参与还款的同户成员外同室直系血亲或 配偶的身份证(均复印件)。
以上证件材料均带正本经查验后留复印件、原件即发还。
(2)如果支取的话:
一、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七)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末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调离本市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如职工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可在开始还款的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如职工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在还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收起
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是属于个人的,不会成为共同财产的,即使没有公证。不过公证以后更可靠一些,不用证明当时你有没有经济能力,只要证明是你的婚前财产即可。
最基本你也要把想预购的房屋价格提供给我们。一般来说月还款额控制在工资的40%左右,60%那你就属房奴一族了。
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或满五年仍过户成经济适用房交易则需交纳: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原总价.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原总价. 2.印花税:1‰×原总价. 3.营业税:5.4%×原总价(昌平区) 注:房产证或契税时间够五年,免征营业税. 4.综合地价款:(原总价-享受金额) ×10%, 注:享受金额是指买方审批表面积×4000元.如结果出现负数则免交. 原总价的意思是指用2650*面积.
佳期:你好! 你本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建议你就不要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你要买,要注意二手房买卖毕竟不像新房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 一、切实查明产权状况 在二手房房交易中,出售人是否是所有人、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最重要的。法律对房屋的保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保护。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只有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要特别注意《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否与出售人是不是同一个人,在验看《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定要查看原件,最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权证的真实性。 二、详细考察房屋结构 二手房屋结构比较复杂,有些房子还经过多次改造,结构一般较差。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不仅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是否与产权证上标明的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更要详细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了解房屋有无破坏结构的装修,有无私搭、改建造成主体结构损坏隐患的情况。 三、慎重选择中介机构 二手房的买卖要比商品房复杂得多,如果城市大,买卖双方都需要中介机构协助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注意,现在街上房地产中介很多,要选择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到中介机构,另外,如果对二手房买卖没有把握,最好能聘请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做顾问,特别是对产权等关键问题进行把关,以免上当受骗。 四、亲自办理转让手续 购买二手房要及时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场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有些人购房时,一怕麻烦,二容易轻信别人,在售房人的花言巧语下,由售房人全权代办交易手续,结果拿到手的《房屋所有权证》可能是假的,或是在多年之后再转让房产时才知上当。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买卖双方一定要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易费用,领取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最好买卖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指房产证),切不可因小失大。只有这样,才能买到放心合适的房子。
前提是当地是否已有经济适用房,请到当地的房屋交易部门咨询。
你好.北京市政府刚下了文件,一律不许向社会公开发售经济适用房。 现在北京已拆迁或带拆迁的住户,已经实行定向发售,就是入开始拆前门地区,然后这里的人都搬到某个指定地方,房价是经济适用房价,分配是按人口分的。至于那些散户,你可以拿着相关手续去买。而且你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年收入60000元以下; 2 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 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是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办理地点在东花市北里一号楼.下面是经济适用房的手续和办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程序。 购买程序 第一步: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 第二步:填表领表 1.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2.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3.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三步: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如果属于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购房者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律为70平方米;如果购房者的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核定。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过80平方米的,审核表上除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人事和组织部门专用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核表上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不是购房者可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面积。按照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2年底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即:可购面积=[核定面积(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000]/所购经济适用房单价。 第四步: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第五步: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 第六步:超标加钱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注:本购房程序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留学回国人员可凭《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最高总价标准按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10%的综合地价款。 填 表 说 明 一、表格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家庭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购房家庭应依据实际情况分类领取,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二份,经审核通过后使用(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办理延期)。 二、表中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购房家庭应如实填写表格,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并签字,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签字,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签字。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签字。 四、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指居民家庭能够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房屋价款,最高购房总价不可累加、转让。 五、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乘以(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 * 确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依据是《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文件),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其他人员可参照此标准。 *现住房建筑面积指申请人及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具体审核时,以夫妇双方职级高者为准。对于无业或任职于非国有企业的申请人或配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国有企、事业机关单位的申请家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 审核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乘车路线:从崇文门坐610或723路公共汽车到白桥大街站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67187268、67187270、67186944、67186965 表1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 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配偶情况 经我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配偶个人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我单位(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个人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 可购买最高总价标准 万元以内(含)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单 位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补贴面积标准 补贴面积标准 上年收入情况 1、 工资、薪金所得 元 2、 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元 3、 住房补贴 元 4、 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元 5、 劳务报酬所得 元 6、 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元 7、 其它所得 元 上年收入情况 1、 工资、薪金所得 元 2、 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元 3、 住房补贴 元 4、 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元 5、 劳务报酬所得 元 6、 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元 7、 其它所得 元 本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郑重承诺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报材料均为本人及家庭真实情况,并自愿进行公示。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核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年家庭总收入(大写) (本栏由售房单位填写盖章) 申请人已购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需补交综合地价款的面积 建筑平方米。 经办人签名: 售房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现住房面积 现住房地址 * 备注:申请人家庭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房,请在*栏中填写其它住房面积和地址
你好!房价总的趋势是只会涨不会跌的!买房要升值,首先,要了解房屋所在的城市未来的发展如何?发展的越快,房价也就涨的快,因为城市建设加快,会吸引更多国内外资金的投入,居民的生活条件也会逐渐提高,对住房的需求也会增加,大量的人买房,房价自然上涨!第二,要对房屋在城市里的地段作分析,如:市区,或出入交通便捷的,周边生活设施齐全的!这些地方的升值空间和速度会快!第三,就是你个人的考虑了,经济方便是否可以负担,要量力而为!
公证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再说人和房产买卖行为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的话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没有什么绝对安全的方法,签署协议是一个办法
米丽:你好! 每个城市所需要的手续可能不一样 北京地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具体流程如下: 一、 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 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 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 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房屋买卖双方协商妥当并签订合同后,完全可以直接到当地房产登记交易处办理过户手续,并没有规定要经过中介所。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流程: 1、双方带买卖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原房产权证到房产权交易处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同时交易处的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就会安排日期、时间来查勘房屋(大约3天至5天内); 2、到预定的查勘时间,买方去房产权交易处接工作人员,带路到房屋的座落地,而卖方要在房屋内等候。查勘完后就会当场要双方在正式的买卖房屋合同书上签字,并且告诉何时再到房产权交易处去办理交费手续(大约7天至10天内); 3、到了告诉的时间,双方去房产权交易处办理交费手续后,房产权交易处就会给一份受理书并且具明了领取新房产权证的时间(大约15天至30天内); 4、在拿到房产权交易受理书后,就说明此宗房屋买卖基本成功。这时候双方有两种方式交割:一是双方钱货(房屋)两清(水电费结帐)成交,卖方接钱交房走人;二是等到领取新房产权证后再双方钱货(房屋)两清成交。 供你参考。
你好! 1.用你的公积金帮其买房,那你的名字也要写上购房合同,这套房将来你也占了产权了!这是对你朋友不利的地方! 2.你用你的公积金帮你朋友贷款买房了,将来你自己要买房,就没法用公积金贷款了! 3.你用你的公积金帮你朋友贷款买房,万一你朋友到时候还不出钱,虽然银行会拍买房产来收回贷款(若拍买的款项不够还贷款的,还是要向你追讨的),但你的个人信用度就受影响了,对你以后办理信用卡等需要个人资信度的事物,都会受到影响!
你好!个人建议不要购买这类房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买这类房产的风险: 1.这类摇号的,一定要摇中号的本人去购买的,你没中号,不可以购买,你现在买他的资格,但到时候是中号的人去出面购买,合同上都是他的名字,但费用都是你来出,等于你出钱帮别人买房! 当然你们双方可以先签定一份协议,你出钱用他的名字买下那套房,等有了产证就过户给你,你给他多少钱等等! 3.这你和卖家签定协议,到其取得自己的房产证,再和你去办理房产过户的这段时间内,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其实对你是很不利的!举个列子:如果这段时间内,房价大涨了,卖家大可反悔,不卖了,那你也没办法啊.你们又没过户,你可以得到的就是退还你付的钱,再赔偿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有可能,这违约金还是上法院起诉了,才得到的),但房价的上涨远远超过你得到的违约金! 再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前提下,你要购买这类房屋只有这个办法,就是买卖双方签定协议,进行协议公证!但风险是很大的!请考虑清楚!
高高521521:你好! 我们江西省对这块制定政策的是你们江苏省无锡市过来的领导。公有住房拆迁是这样的:公有住房按房地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值,90%补给承租人,10%补给公有住房的所有者。 据说,我们这个方案就是江苏省搬来的。
玉郁:你好!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的区别: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或者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是由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是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买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政策性住房。而普通商品住宅为非政策性住房。 购买的条件各地不一样。一般要求: 1、当地城市户口。(广东要求的是居住时间); 2、家庭人均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收入标准。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楼主您好,婚后财产不管是谁出的钱,哪怕一方一分钱也没有,一点能力也没有,婚后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 不过楼主可以和您妻子协商,相信都走到这一步了,应该冷静下来有理有节的好好谈谈,您念在夫妻之情适当的分些给她,她也念在夫妻之情不要要的太多。协议离婚应该是楼主您现在最好的方式,要是诉讼离婚的的话那肯定各50%(要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购房人收楼全攻略 sunmaiton 发表于搜房社区-晓月苑 购房人收楼全攻略 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北京国土房管局也发出了实施意见,笔者根据今年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将笔者年初所写的《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楼》进行了一些修正(兰字部分),增加了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和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两部分内容,欢迎要收楼的朋友一起进行切磋。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购房人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这张图是要钱的,每平方米0.3元,这是要购房人交的“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事实上按规定购房人要交不要交测量费呢?还是直接引用政府的文件更有说服力,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购房者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量费。 还有一种说法,各区收的测绘费不同,西城区30元,朝阳及宣武区一居室100元,每增加一居室加50元,其它区不收,据我所知这应该是对二手房的收费,对新建房屋的收费,国家和北京有统一规定,并没有授权区国土房地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当然不排除收费标准的变化,购房人在面对各种收费时有权要求收费人提供收费依据,没有依据的收费完全有理由拒交。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购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购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房地产商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购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托。 购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文刊登在《安家》杂志2003年1-2月刊号 相关文件: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据调查,部分区县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住宅维修基金,并提高维修基金归集比例,违反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下简称“通知”),侵害了购房人利益。为全面准确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般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就已经定死了容积率,因为容积率关系到地价,宣传单上开发商都注明不作为合同依据,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其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但获赔的几率很小
容积率是项目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比如1000米的地盖了5000平米的房容积率就是5,容积率越小居住越舒适,塔楼板楼在容积率上没什么区别
不能退款,因为你在购买时承认了其房屋售价,属于自愿购买,并非强迫或者欺骗性售房.但可以试试与开发商谈恰,从其品牌形象入手,看是否有松动.
按国家规定只要你觉得有必要写进合同的东西都可以在合同上进行约定,但是,有不少开发商是不会同意你随便在合同上写很多东西的,如果你一定要写的话,开发商很可能跟你说你不买就算了,不然就得这么签,呵呵,这样的话如果你真想买他的房子的话也就只好签咯!
王立宏律师答:你可以与他签定一个协议,将该项事实进行约定,但如果对方在可以过户你名下之前,改变主意,产权仍为对方所有,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过户主要需要交纳契税,为总房款的1.5%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概念差之万里。定金是不退还的,订金则必须退还。所以说,你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是如何写的哦。我姐姐最近买方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是专门请教了律师朋友。所以,如果你担心预定金额的回收问题,可以注意这两个字。但是,如果你签订的是“订金”,那么开发商如果把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你也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明白吗?如果签订的是“定金”,那么,开发商如果不能如期交房,自必须赔付你双倍的钱。
根据你和开发商签定的合同条款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权益,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同时可要求违约金的赔偿。
扩面部分应该按照成本价格计算.贷款问题要看开发商与银行有无授信协议.有授信协议可办,否则不能办.
刚参加工作,其实没有必要特别急着买房子,应该在工作和收入都稳定以后,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量力而行。特别是现在房价的中期和远期走势并不明显,而且又不是急着结婚或者希望有着特别大的投资收益,完全可以在房价明朗以后再适时进入。
说句实在话,发生这样的事,这里面行政主管部门有严重的违规操作,导致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个中缘由一目了然。告行政主管部门则属行政诉讼,虽然行政诉讼由行政主管部门举证,但你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建议你在房开商违约这一块下手比较合适(民事诉讼)。虽然取证困难了点,但民事诉讼胜算的比例要比行政诉讼高的多。 具体怎么打,那得看相关的材料了。 呵呵~ 附:多看点《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对你会有帮助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