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就本质而方,承包与租赁都是借用别人(简称甲方)的资产,利用自己(简称乙方)的管理才能和自带的技术等对借用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最后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此其一;其二,甲方的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都不得对其任意处置;其三,乙方对甲方的资产必须保值或增值,但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甲方资产中闲置的部份,双方应明确到期后的价值问题,如果没有约定的,乙方必须管理好,尽量不因时间推移而使该项闲置资产毁损或过期,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该项闲置资产毁损或过期由乙方负责,如果乙方没有任何责任的闲置资产完好无损将按评估时的价值交还甲方。
承包与租赁的区别 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不同。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一定比例计算,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第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担,承包方仅按合同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企业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工资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额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担的风险由出包方承担。
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担,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属于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没有任何风险;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出包方,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
答:租赁:租赁人一方(出租人)将物交付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有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 承包:指个人或集体依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