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单位上班的人买断工龄后社会保障局是否还给最低的生活费?
听说还要给的,否则是不合法的. 朋友们,你们清楚吗?
据我了解,所谓“买断”就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单位就会给你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然后把你的档案送到就业机构保管,同时你还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最多24个月)。这是不是就是你所说的最低生活费。 再者,当你领完失业金后,仍没有就业,也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救济水平时,你可以向所在社区申请救济,这份钱是由民政方面支付的。 就说这些吧,不明白再问我好了。
1、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富余职工进行安置,常常按职工工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后解除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即置换身份,俗称“买断工龄”,实际上工龄并没有“买断”。(职工置换身份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保险费的,参加社保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一般性的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下岗期间,可以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享受失业金待遇。 置换身份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没有就业、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障期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水平: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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