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9)87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的一般有哪些资金?这两个文件是什么关系或区别是什么?全部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大的方面规定; 2、财税(2009)87号就是对属于其中的一类进行明确。 3、再具体的,就是明确到一个具体的事项,如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两个文件,关系是属于同一个规定,区别是种与类的大小差异。全部
答:一、你可以看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 二、(财税〔2009〕87号...详情>>
答:没有这种提法。###是不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学员您好,我国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包括:国家的机构为财政部,省级机构设置为财政厅,市级(县级市)的机构设置为财政局...详情>>
答:可以去官网查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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