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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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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什?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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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7 06:35:18
  •   周志平 胡雄勇 褚鸿飞
    当前,张家界市农信社管理体制运作效果已初步显现。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是以县联社为法人,省联社在全省范围内行使管理服务职能,并按行政区域设立市级联社(办事处),以利于省、县联社之间的管理与协调。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初期,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管理薄弱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大量历史包袱,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制衡和靠政府帮助化解,成立省联社加强行业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选择,省联社也充分发挥了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法人治理结构发生改变,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一是明晰了产权、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通过逐步规范的增资扩股,使农村信用社长期模糊的产权逐步明晰。二是股金数额扩大,资本充足率提高,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张家界市农村信用社股金从2004年的1。58亿元增加到了2008年的1。
      63亿元,增加了3%。三是产权制度开始起步,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初步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形成了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依次向上入股,向下管理服务的组织结构。
       内控机制明显强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省联社成立后,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对人、财、物经营等方面加强了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规范了人事、财务、经营、考核等管理程序,推行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三是加大了对违规问题、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资金设立了安全屏障。
      四是开通了综合网络系统,开办了福卡业务,实现通存通兑,全市农信社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农信社距离“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目标还十分遥远,因此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成为农信社改革细化、深化的重要目标。
       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社员参与意识,真正做到所有者到位。 农信社股权结构的设计和实施要与当地区域经济特征相协调,以增强法人治理结构的“适应性”。在此基础上,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在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之间确定适当的比重;建议在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放宽对非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大力吸收与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
      在股权设置上有所侧重,即侧重吸纳有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战略投资者(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加盟,使之成为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主干;在理事会、监事会中侧重吸收涉农、爱农、支农的优秀企业家、投资家、实业家加入,以影响决策,加强监督。积极吸收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参与农信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扩大其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额,加大经营者持股比例和数量,吸引具备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市场经营理念的经济组织进行战略性投资,优化和调整农信社股权结构,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但也要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要规范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序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取消保息分红,坚决杜绝存款化股金和以贷扣收等违规做法。可将股金转为优先股,入股社员享受优先分红,不参与决策,以防止“用脚投票”的问题。要从严控制股金的转让,保持社员的相对稳定,进而建立、落实社员与农信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 加快提高股权集中度,对经营好的机构,可以通过定向溢价增发,建立股权流通转让机制,促进股权适度集中;对经营相对较差的机构,进一步放宽投资人地域限制、放宽企业法人入股盈利年限限制,提高投资者入股积极性。
      要加快推进省内、省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支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合作和资本联合,通过引资实现引智、引技、引进制度和机制,解决历史包袱,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议制定股本金柜面交易政策,增强股本金的流动性;规定社员可享受若干优惠政策,为社员提供同等优先贷款权、贷款利率相对优惠条件;制定股本金抵押贷款政策,完善稳定社员持股的有关政策条款,从而激发股金最优潜能,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
       淡化省联社的行政管理职能,让权于基层农信社。 省联社与基层社应理顺关系,明确各自职能,积极维护基层社的完全法人地位。防止省联社通过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形成实质上的法人地位。在短期内,鉴于农信社所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金融环境普遍较差,农信社自主经营能力薄弱等原因,省联社应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和协调。
      但这不等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上级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省联社应将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其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由其对资本所有者负责,并逐步放开对信用社主任、理事、监事的任命权,向社会公开招聘过渡。探索省级联社改革的目标模式,适应湖南省城市化程度低、城乡差别大、县级机构多的特点,改组为加盟形式,逐步取消其行业管理职能,专职为会员机构服务,此举有利于保持县级机构一定程度上的联合。
       设计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消除和限制各级经营者“逆向选择”。 将激励、监督机制运用于管理人员绩效奖励的设计中,通过引入期权报酬、责任追究等机制,促使其个人利益与农信社利益趋同。建立健全“三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促其各归其位,形成有效的责权利制衡机制。
      具体来讲:一是要细化理事长与农信社主任二者的职权范围,明确二者的权力、职责和义务,将理事会与主任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改革监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程序。从组成人员上,引进高薪聘任的外部人员等非职工监事,参与对重要经营事项的论证、决策;从人员结构上,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进一步增强对农信社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透明度;从议事程序上,形成监事会定期办公制度,赋予其更大的权力,使监事会行使的职责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
      三是强化社员大会职责,在章程中规定社员大会的权力、义务,并进一步明确履行方式,将社员大会制度化,涉及农信社改革、重大投融资决策、高层人员的聘用、更换及其薪酬水平等重大问题由社员大会投票决定等。 完善农信社内外信息披露制度。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在掌握真实、充分的经营与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固化、细化农信社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农村信用社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对该行业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时间、报告格式、程序、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其次要在农信社内部建立畅通的信息传导机制,由各级农信社理事会负责制定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应由哪个部门提供什么信息、何时提供,提供信息的内容、格式等相关问题;最后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已披露信息的合法、公允程度实施审计和评估,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增强农信社披露信息的可信度。
       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进程。 按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先城市地区、后农村地区,先符合条件机构,后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工作要求,先对城区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的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再逐步向农村地区扩展推广。适合合作制条件的地方,可以继续保留和探索丰富合作制。
      建议建立市级法人股份合作制银行,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

    2***

    2015-04-27 0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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