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发票的领取及税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发票的领取及税务问题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答: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税务局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果你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要先行进行办理,然后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凭营业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