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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是真心还是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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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是真心还是假意?

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是真心还是假意?对改革的结果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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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25 14:53:20
  • 以维新变法为例,改革派是真心想改革,但由于手中没有实权而告失败。顽固派则反对改革,且势力强大,最终导致变法失败。

    安***

    2013-11-25 14:53:20

  • 2013-11-25 14:14:47
  •   晚清统治者所主持的“新政”与近代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所领导的反清革命运动,是发生于同一历史时空中两个水火不容的重大事件,影响及于后世,非同小可。至于怎样看待二者的价值与作用,至今仍然困扰着许多后世研究者,聚讼纷纭。倘若从梳理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的相互关系入手,摒弃那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重在从学理上确认“新政”的两难困境以及辛亥革命的历史必然性与历史合理性,对孙中山一代民主革命先驱的历史劳绩多给一点理解与敬重,也许是必要的。
                  一            曾几何时,在革命史观的研究视野与价值体系里,我国史学界大都重视破坏而鄙弃建设,强调暴力革命而忽视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成效,许多辛亥革命史与近代通史论著要么对“新政”不屑一顾,鲜有提及,要么照搬当年革命文豪陈天华或戊戌通缉要犯兼时政批评家梁启超的思路,斥责“新政”为“假维新”,“伪变法”,充其量把它作为辛亥革命的一个背景,轻描淡写地提一下这个“反动”的“新政”之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
      近十余年来,基于改革、开放的现实感召,加上中外学术交流的顺利铺开与史学研究的深入,以中国早期现代化为视角重新审视清末“新政”的论著不断涌现,错综复杂的历史场景与有关真相渐次浮出水面。可以说,近十余年来,我国史学界关于辛亥革命史研究的突破,在较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清末“新政”研究的突破。
      不过,在价值评判的层面上,以批判“激进主义”、倡导“权威主义”或“保守主义”的名义,偏爱改革而轻视革命,惋惜“新政”的中断而指责暴力反清斗争乃多此一举,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辛亥革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此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出台,至今余音未绝。
      有关论点或从境外引入,(注:详见余英时:《中国近代史上的激进与保守》,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激进与保守之间的激荡》,时代文艺出版社(长春),2000年,第1-29页。)或与境外的类似声音相呼应,其中固然不乏 “与国际接轨”的架势,却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有关学术纷争也就在所难免。
            如何直接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或提炼的价值理念来阐释或衡量中国自身的历史实际而不使人产生隔靴搔痒之感,外来的或基于本土的理论模式在千人千面的历史现象面前是否具有万能的功效,这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姑置不论。就我国的有关学术状况而言,由否定晚清“新政”、讴歌革命而转为讴歌晚清“新政”、否定革命的学术现象与其说同自然而然的互补性学术反弹或纠偏有关,还不如说与史学研究中存在的方法论误区有关。
      无论是前此一致否定“新政”而讴歌革命的话语系统,还是近年彻底否定辛亥革命而留恋“新政”的见解,尽管彼此的结论显得南辕北辙,但无论在话语环境之于史学主体的制约上,还是在思维方式上,都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话语环境上,有关是非判断都过多地受现实生活与社会主流中的价值体系的制约与影响。
      现实生活中崇尚革命,鄙弃改革,史学研究者就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去一味地讴歌甚至神话革命而鄙弃改革,反之亦然,既容易忽略历史与现实的时空差异,也不大注意保持自身相对平静的学术心境与学术中立态度,过于趋时;在思维方式上,二者都是受制于两分法的简单化思维定势,用非此即彼或顾此失彼、厚此薄彼的极性思维,过多地纠缠于是非定性与价值评判,站在要么彻底肯定、要么彻底否定的两极互换角色,却忽视了社会内部与历史事件之间的时空联系,把复杂的历史处理得过于简单化,有关历史结论就真像翻烧饼一样,此也一是非,彼也一是非,史学主体的主观色彩太浓。
            应当承认,经过八国联军血洗京师的沉重打击与奇耻大辱,曾经双手沾满“戊戌六君子”鲜血的慈禧太后在逃亡西安途中所宣布的“新政”并非完全没有诚意,也不是没有具体措施和实际投入,不能因为“新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秩序而否定目的本身。
      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关改革的深度与成效的确还超过了19世纪的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这已越来越成为史学界的共识。正是通过“新政”,从传统的小农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迹象才真正出现。经济自由政策的颁发,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现代化的陆军体制、教育体制与现代人才培养模式也开始落户;还有,现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已开始成形。
      除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相继出台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这三部大法就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注:袁伟时:《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二十一世纪》2001年第2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出版。
      )其价值与影响也不因清朝的覆灭而消失。另外,从1905年开始,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者被迫将逃亡海外的政治犯梁启超于1901年所设计的预备立宪方案捡起来,逐渐予以尝试。      不过,“新政”毕竟是在统治者于19世纪接连耽搁几次改革机遇之后开始的。
      20世纪初年的中国已是危机四伏,百孔千疮。1911年的反清革命高潮是在清朝统治者已无法照旧统治下去时来临的,并非孙中山等职业革命家一厢情愿的结果,不是人为地造势而成。      首先,清政府长期压制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生凋敝与不平等条约所强加的一笔笔巨额赔款与“新政”本身的巨额需求之间形成明显的反差, “新政”雷大雨小甚至空有其名之类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社会各阶层原本就对“新政”期望颇高,也不乏“毕其功于一役”式的渴望,但“新政”的许多方面却是敷衍塞责,不尽人意,二者的悬殊只能加剧民心的涣散与社会的分化。为了摆脱财政困难,贪污腐败变本加厉的统治者拿出竭泽而渔。

    國***

    2013-11-25 14: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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