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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内阁和明内阁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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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内阁和明内阁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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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4 01:31:20
  •   中国之内阁制度,始创于明代,为我国政治史上的一大转折点。中国于秦汉行独相制,隋唐合相,至明更废宰相,另立一变相之行政机构——内阁制,令君主得以独裁专政。清兵入关后,仍袭内阁制,惟两代之内阁制已大为不同,前者有实无名,后者有名无实。现试以两代内阁制之异同:   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借丞相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
      十五年,乃设内阁,以大学士掌之,秩止五品,初只为皇帝左右之私人政治顾问。自成祖以后,天子多不理政务,或能力不及,权力遂移入内阁。清兵入关以前,有八旗兵制及内三院之设。入关后,康熙改内三院为内阁,置殿阁大学士四人,满汉各二,处理机务,表率百僚。
      雍正时,置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另有满学士六,汉学士四,但实权常在蛮人之手。   清袭明制,故在制度上,有部分相同之处。   明清两代内阁设立之动机大致相同,盖皆在于皇帝欲独揽大权之私心。明太祖善忘且专制,一意欲一统君权,乃借胡怀庸造反一案废相罢中书,使治理天下之大权全集于天子一身,以后天子一人不能兼顾万机,乃设内阁。
      职在核签奏章,票拟敕旨,讲论经史及辅助天子,一似私人秘书,乃称「辅官」,故其初职权地位不高,有例规定内阁不得干涉他部职权,不得直接指挥行政,且无必须预闻奏章之权,有无官居。可见内阁之设本意动机在提高君权,剥削相权。满清以异民族入主中原,为适应其部族统治及造就皇帝专政,乃沿明内阁制,将皇权做更一步提高。
         两代皆有殿阁之设,且阁臣多出自翰林。明设四殿二阁:文华,武英,中极,建极四殿及文渊阁,东阁。清亦本次略加,更改为三殿三阁:文华,武英,保和三殿和文渊,东,体仁三阁。又由于阁臣长文书之职,故阁臣从翰林出身渐成不成文之规定,不为翰林不得入阁。
         虽然明清之制有以上相同之处,大抵明清之别却是同少异多。   明清之制最大的相异之处在其权力之轻重,明代内阁是有实而无名;清代内阁则是有名而无实。如上所言,明初内阁制式诸多制肘,权力有限,但成祖以后,君主多年少昏庸或能力不逮,大都疏于政事,于是每事均咨询大学士之见,内外一切奏章均赖大学士先过目,附上「保旨」(大学士之见)再给天子批红/朱批,此乃「票拟权」。
      后天子更有多年不朝者,于是内阁权益重,成为实际上之政治中枢机构。但终明之世,阁臣官秩只为正五,论品秩当在尚书之下(正二品),但自景帝以后,尚书兼领阁臣之职,其朝位班次又在一般无兼阁臣之职得六部尚书之上,就制度正轨论,其尊在官,不在其兼职,故终明一代,阁臣是有实权而无正名。
      而清代之内阁之命运却恰恰相反,清阁臣品位高于明,殿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为从一品,学士亦秩从五品,高于明代之五品阁臣,惟论职权,则清大逊于明。在雍正之前,内阁尤可辅助天子治国,作些起草诏令等的文书工作,但亦至此而已。内阁仍然操纵于天子及几位满族易政大臣之手。
      自雍正设军机处,政令改由军机处发出。初期军机大臣自阁臣中挑选,内阁大学士只为荣誉职衔,负责典礼仪式,及保存无关重要之档案,与散吏无异。   在性质上,明代阁臣只为兼职而无法定地位。但清沿明制,将之法定化,官秩到正一品,原官本衔与大学士之兼职同等,职位自此居于六尊之尊,为文官之最高荣耀,故就性质而论,明内阁只是政治上之中级机购,清内阁除在政治上之中枢机构外,更是法律上之最高行政机关。
         在组织上,清之内阁制度较明更为有制度性,明内阁并无定额,最少曾为一人,最多至八人,并无关居。除有首辅外,职位并无特别划分。清制别有定额,非有秩不得递辅,有首辅,次辅之分。另有协办学士之设,共分十二机构,内阁官员过百人,组织比明庞大。   在阁臣的任用上,虽然两者多出自翰林,但明代有天子下诏选派之「特简」;有由朝臣互推的「层推」;及后期的「考试」,故用人之权非全操于君主手中。
      但清则罢廷推,于是一切阁臣之选派任用,全由君主决定,可见君主独裁专政更甚于明。  总括而言,明代之废相立内阁,实打破了自秦至唐,中国政权中皇权与相权对立划分,令君权定于一专,令臣子地位每况愈下。清袭明制,更一步发挥皇权,内阁形同虚设机关,阁臣多流于猎取功名,对国家殊无裨益,此制之坏显矣。
      
    英国的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
      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然后,一些国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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