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如何解决“纪” “法”不分问题的?
《条例》是如何解决“纪” “法”不分问题的?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 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把违反法律、政策、道德 和违纪行为混为一谈,模糊了 “党内法规”的定位,难以体现“党纪”特色, 无法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特别是《纪律处分条例》 体例内容的刑事化问题比较突出。《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内容大 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外主要是处理好与《刑法》 的关系。《纪律处分条例》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党纪法 规属于特殊行为规范,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修订后的 《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
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 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 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答: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关于这一方面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前文已有涉及,此处不再赘 述。纪法不分是《纪律处分条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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