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间借贷问题
按有关金融法规(具体的法规记不清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果使其合法话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走委托贷款。但实际上无论是明是暗,企业间直接融资的情况在现如今是很多的,并且无论是“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对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作出了规定,说明企业间的借贷应该是允许的。以前受企业集团内部限制,所在单位少有财务决策权,因此没有关注过此问题,现在想了解一下: 1、您怎样看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问题?现在的政策是否在某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我是否可以直接借款给其他企业(省一点银行手续费)? 2、对借款单位而言: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这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还是上浮30%以后的利率? 请赐教,谢谢!
飞扬兄好!今天的爱问有问题,我打了三次都回答不了问题,晕死! 言归正传,这个问题是带有普遍性,值得探讨: 1、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这已经不是很重要的问题,正如飞扬兄所言:企业间直接融资的情况在现如今是很多的,并且无论是“税法”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对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作出了规定,说明企业间的借贷应该是允许的。
问题是:企业间的借贷的可靠性能到底有多高?借钱容易还钱难。当然,如果对方信誉度好,又有资产做抵押,借钱给他是可以的。不过,你还得按照利息收入缴纳8%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税目表为5%,1997年国务院改为8%),也还必须向对方提供利息发票。我想这些你都可以解决。
2、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这里所说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但是,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借款利率的30%(也就是上浮30%)是受保护的。
因此,窃以为,税法规定的基准利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列支,超出部分(上浮30部分)在企业自由资金列支或者做纳税调整。个人意见作为纳税调整对企业有利。
1:企业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有明文规定。如果由此产生纠纷,你只能拿回本金。但企业与民间可以,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2:严格意义讲是指基准利率,但在具体操作中按上浮利率也是可以在“管理费用—利息”中扣除的。再超出的部分也允许列支,但不能列在“费用”科目里。税法,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能说明企企之间借贷就是合法的,因为民间与企业的借贷是合法的,所以才有这些规定。你可以把钱借给个人,个人再借给企业。要保证资金安全啊!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该利率通银行借贷利率,凡在央行公布利率浮动范围内,均受保护。 至于第一个问题,法律角度我说不出,没有仔细研究过,但实际上非集团内企业借贷也不是什么新闻,贸易融资也好直接借贷也好,都存在,发生矛盾,闹到法庭上,也没见法院判借贷违法,该还钱的还钱,该收息的收息,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列宁同志说的
企业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企业融资应该通过金融机构操作.同期贷款利率应为基准利率.
答:目前,企业之间应该是可以进行临时性借贷的,也可以约定利息; 不过,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详情>>
答:不详情>>
答:登录会员中心,进入修改个人信息,就可以设置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