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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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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问题请教。

比如,A公司全资子公司B,B公司全资子公司C,假设C公司有100万税前利润,假设B和A本身也是赢利的,那么C的赢利分配到A这里的税后利润时,是不是只有0.67*0.67*0.67*100万=30万了?
如果真的是这里的话,是不是所得税订得不大合理?为什么计税收入不包括股息、分红呢?要知道股息、分红本来就是税后的收入的。
其它国家对于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所得税是这么定呢?我觉得很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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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4-20 18:13:58
    一、假设:1、C公司税前利润无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2、C、B公司对此部分利润全部予以分配;3、C、B公司的“两金”的提取比例都为15%。则:最后A公司可以得到的利润为:100*67%*85%*85%=48.4075万元。
    二、关于“为什么计税收入不包括股息、分红”问题。所谓计税收入是指用来计算纳税额的收入,正如您所讲,如果“股息、分红本来就是税后的收入”,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当然要把此部分收入从总收入中减去。
    三、目前我国颁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文件,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具体内容您可以去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云***

    2005-04-20 1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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