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如何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清政府如何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并人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亦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摊丁人地”首先在广东实行。
随后各省纷纷提请,要求将丁银摊人地亩征收。康熙末年,四川实行摊丁人地。雍正二年(1724 年)直隶开始通省均摊。同年,福建实行各州县摊征。四年,云南实行民田与屯田分别摊征,山东实行民、灶田分别摊征,同时还有浙江、陕西摊丁入地。五年,河南、甘肃、江西实行摊丁人地。
六年,江苏、安徽、广西实行各州县分别均摊。七年,湖南、湖北实行“摊丁人地”。九年,山西试行丁归地粮。乾隆十二年( 1747年),台湾实行摊丁人亩。四十二年,贵州亦完成摊丁人亩。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盛京(今沈阳)把无业穷丁丁银摊人地亩,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
光绪八年( 1882年),吉林实行摊丁入地。至此,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摊丁人地的赋役制度。
答:这个认识是片面的,太平天国并没有什么制度上的实际进步可说,由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即小生产形式下造成的狭隘观念表现在观念上,就是当找不到更为先进的理论的时候只有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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