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的重大作用及依据是什么?
建立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的重大作用及依据是什么?
为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强污染控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提出“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提出,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提出,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答: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主要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或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就是对于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必须首先通过在全国或某一个区域(集团公司...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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