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 办理经济适用房首先要办理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有关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收入、住房条件等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然后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并且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最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就可以核发购房证明,征收入围就可以按顺序轮流选房。
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 办理经济适用房首先要办理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有关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收入、住房条件等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然后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并且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最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就可以核发购房证明,征收入围就可以按顺序轮流选房。收起
如果当地已经执行个人所得税强制征收政策,那么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起算日期以房产证填发时间为准
是在北京吗,你如果是贷款的话,这些都需要,如果不需要贷款,只需要房产证和身份证,你可以让业主扫描一下发过来,那样你不就放心了吗.
兄弟之间办理过户和其他人没有分别,首先签订买卖合同到地税局开售房发票,拿着发票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手续了。贷款的话还有贷款手续。
我建议买B.理由如下; 1.房子的面积差2平方米,几乎一样,价格虽然多了3万元,但是考虑到装修和家具电气,事实上并不比A贵. 2.说到装修,只要合适就可,为什么一定要自己新装修?什么风格,那是花血汗钱买阔气,千万不要办那蠢事.特别要指出,花里胡梢决不是美观,要坚决摒弃宾馆式装修. 3.过户的问题,是个大问题.不过户,产劝在法律上就不属于你.5年以后再过户,谁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再说,为什么要等五年才能过户,这很不正常!其中又何隐情? 我说的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是土地证和产权证合二为一,就只有一张房产证。
契税从古到今一直有,所以你还是要交的,也是国家的硬性规定。
二手房过户都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续,有的中介也可以代办。如果本人不想亲自去的话可以做委托公证,委托其他人帮你办。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必须是二个人。 如果不怕麻烦的话就自己去办理吧,事前问清楚需要哪些资料,哪些要原件,哪些要复印件,并且准备几份。之前还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比如说晒图),还有要问问需要交多少手续费和办完证后需要交多少费用。问清楚后再去办理就可以了。一般需要去三次,交件一次,交费一次,领证一次。具体在办理时工作人员会告之的了。
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由出售方交纳,但是出售方往往是将税费加入房款,例如业主报价很可能是含税价格51万元,不含税价格50万元。
1、转让的难度在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除非开发商可以配合办理“改底单”业务,但是如果开发商已经将购房合同在房地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就不能够改底单了; 2、如果改底单就不需要交纳契税了,如果办理过户还是需要交纳的,而且房产证填发之后2年内转让房产并且办理过户的,业主需要交纳成交价格全额的5.5%的营业税。 3、无产权证房产转让难度在于不能办理过户,但是无法过户的话大家轻易不敢购买,因为中间还是蕴藏不少风险的,没有十全十美的办法
首先应该持当时的合法拍卖取得的相关证明包括你手中的文件、资料到房地局先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转手并且过户
你说的土地交易费应该是土地出让金吧,因是划拨地,所以在转让房子时要补交出让金,具体补交的金额要看你房子所在地的土地级别,你可以到房交所去查。
没听说有人改过,因为实际意义不大,现在约束你住宅不能进行商业用途监督部门是工商局,完全可以取巧,不用大动作的去改使用用途,我估计单独去改也没人会受理.
没听说有人改过,因为实际意义不大,现在约束你住宅不能进行商业用途监督部门是工商局,完全可以取巧,不用大动作的去改使用用途,我估计单独去改也没人会受理.
不可以!经济适用房享受已家庭为单位,以你父亲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你父亲和母亲所有.但属于直系亲属的儿子,可以将姓名写入购房预售合同内,并在合同内注明直系关系,其中经济适用房享受部分属父亲所有,超过面积部分归儿子所有.如要过户到儿子名下,必须在产权证做出后,由产权人提出转移或赠与申请,并经公证处公证,交纳相关税费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变更才会生效.
没有预售证就发售是违规的,你可以去告。 三种情况可退定金: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定《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以2人名义购房,合同中一般要规定各自占有的比例,比例高的为主产权人,低的为共有产权人。你以公公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你公公是主产权人,你是共有产权人。将来如你公公的部分不过户,在老人百年后将作为老人的财产进入分配程序。
不行.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专用于城镇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房原,这也是为什么让你开证明的原因.而且,它还涉及到需要不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所以,你还是需要借助家里的力量.否则,就去买商品房.
完全可以.具体办法如下:你们父子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既具有法律效力.等你把购房款还清之后,再去办理新的共有的产权手续.或者,你们父子签订"赠与协议",有你父亲把房产全部赠与你,并经过公正即可.
对以上意见做一下补充:产权证和合同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你俩还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在你们商量好双方支付首付款和按揭的比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问题并签定协议后,拿购房合同、协议、产权证到公证处公证,可保双方日后经济利益无忧,可感情上总有点怪怪的......嘿嘿!
关于二手房买卖交税的问题,应该卖方来交,也可以你们买卖双方协议决定由哪一方来交
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的主体远规定的。如果您购买的只是您单位为了照顾职工,用个人出一部分,单位出一点的办法来购房的办法,很可能您的房子的土地是划拔的,是办不了土地证的。如果是所在地区以地区政府的名义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很可能您不具备购买的资格。如果是前者,您完全可以在不动用公积金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经济适用房房款的同时,为您的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没有哪家银行会拒绝您的公积金贷款,只要你在所在地区连续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在石景山杨庄一带应该可以买到,在5环外一点,环境应该还可以,原来的晋元庄小区附近。
在二手房的买卖上一定要慎重。我就卡在这上面了。 我太相信人了,而且是熟人。一次付清了房款,结果快三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也没过上户。你不要像我一样吃亏,记住: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二。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应该在办完过户后才能付清最后一笔款。三、应该有中间证人或是保人。
过去外地人在北京买房要办理《外地居民在京购房审批单》,同时交纳0.3%的费用,但是从2003年已经取消。 你可以到派出所花几十元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就可以了。
这取决于你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态度。一次性付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将给生活中的不时之需带来压力。如果是想慢慢攒钱直至有能力一次性购买的话,请把这期间租房的资金成本计算上去,现在的房价一直呈上升态势,您的资金增长速度如果能超越房价的增长速度,那可以考虑存钱买房。 供楼时间的长短也可以灵活处理,按目前各银行的规定,对提前还贷并无惩罚措施(以后不保证继续如此),在供楼的过程中,如果有额外收入可以提前还贷。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不供楼,那应该把手头的资金多作一些投资,让手中的钱更快地增值。 供楼是提前享受,一次性购买是稳妥的享受,各有所好,难以有唯一的答案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