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操作是有风险的,行业术语叫内部转名(原业主购买了一套房屋在未在房管局备案的情况下卖给第三方,全部操作由开发商协助完成)。
没有房产证你就要小心一点了,要签订房子是不是买房子的,首先要签订好阁楼的权属情况,面积的大小,通道问题,房顶的使用情况,还有就是如果产生纠纷了,卖家要付全责。
你的朋友可以签一份全权委托,且需要公证,需要办理的事情全部要写在委托上. 你拿着你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这份委托公证书,就可以办所有的事. 切记,所有的细节都要写有委托书上,一个字也不能错,不能模棱两可. 你手上有这样的一份委托书,就相当于你朋友本人,办事情是一样的. 重庆的具体政策我不大清楚,如果不允许更名的话,产证是需要重新过户才能改名的. 还有另一个办法,让你的朋友写遗嘱,这套房子传给你了,公证处公证下也可以的.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了解的十个常识: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写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关况。 三、价款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 五、违约责任 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如果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
8层比2层好吧,按照当时的房价交钱呗,从新签合同。或者不变,因为责任是开发商的
我想买个平房。现有问题如下: 1、什么样的平房可以买卖。 只要没有法律障碍,你喜欢什么样的平房就买什么样的平房。呵呵,开个玩笑的。我所说的法律障碍,主要指的产权不明,证书不全等。 2、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怎么办理。 只要卖房方原来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就好办,直接去房产局交易大厅办理交易手续,缴纳然后缴纳税款。就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和土地的变更登记了。当然,分别是在房产局和国土局办理。如果房主原来没有这些证件,办起来基本上没有可能。 3、合同该注意些什么。 不是一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建议你在网上搜索一下买卖房屋的合同文本参考一下。一般来说:主要的条款当然不能少了房屋位置、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以下内容一定要明确:比如土地四至,是否存在租赁与抵押等。对了,买卖合同中卖方如是有配偶,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哦。
应该是有效的吧,具体的咨询一下房产局或是律师吧。祝你一切顺利!
购房合同是怎样签的?产权百分之百的是否是你的?或者单位在出售房时有没有其它附加条件?尽管你签了购房合同,-旦有-条不附合规定,你这手续就没办法办了。何况当时单位还可能办了集体房产证。你现在应该做的是了解一下你们单位其它同志办没办房产证。至于往外出售需要什么手续?没有房产证你还卖什么房子。
)在商品房买卖中,往往存在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今年起,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新版合同将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版合同将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版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新版合同特别规定,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同时,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合同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是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应当由开发商来负责办理,没有办理登记备案,责任应在开发商,而与购房者无关。而且,开发商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你现在要到房管局去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按规定房管局不受理个人合同备案登记。
您好,您这种情况是可以提取的。一般来说,需要在买房后携带购房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完税发票等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建议您咨询一下广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除非是老房子。 按照评估情况来看,依据房屋的建筑结构,房产的使用年限(耐火年限)是这样规定的: 1.砖混及混合结构房产:最长年限50年 2.钢混及钢结构房产:最长年限60年 像您说的还剩22年,那肯定就是房子年代比较老了。
☆阁楼可以买卖吗? ★你买的是阁楼的使用权,你可以没有房屋的产权证。 ★你买的是阁楼的产权,你必须要拿到房屋的产权证。
一般来说契税是在办理房产证时交纳,开发商此举是因为有些人到办证时迟迟不交纳影响了办证时间所以提前收取,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不会以此要挟,只要到时及时交纳即可。 公共维修基金是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交纳的
中介公司要收1.5%契税,1%土地出让金是必须要交的,而且是上交给税务局的,只要你付了钱,他们帮你代交后,交付与你等值的发票就可以了!这个是不能多收的,我想中介公司也不会冒着国家的名义来收你这个钱,再说这个钱都是要收的!至于2.5的佣金,则是完全属于中介公司的服务费了!这个钱也是好商量的,一些小中介还可以还还价,一些正规一些中介就不行了!你可以试着和他们交涉一下,看看这个佣金还降下来一点,实在不肯也没办法了!委托中介是肯定要交佣金的,多少差不多也就那个数了!
协议应该有效,如果你要终止合同,你是属于违约. 但看情况你的房子是应该可以出售的,只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因是集资房一般土地都是单位的土地,是以前国家划拨给单位的,你要出售房屋所以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买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 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 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个大的策划,涉及到税务\财务等各方面的安排.如果要获得更准确的判断,还应当提供更多的信息. 从投资方式来讲,采用不同的投资方式,就会节省大量的资金.同时通过一些法律设计,还可以减轻责任. 投资目的非常重要. 商业中心的运营方式方式也非常重要. 希望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
出让就是你直接从国家手里买,现在的政策是只交出让金就全解决了; 土地转让就是别人已经从国家手里买到地了,你又从这个人手里买这块地,除了地价款外还得交3%的契税
有后患,可能价格要便宜,但一定要在合同中签定相关内容,考虑仔细,我一朋友就是这样土地证到现在还无法过户.
给你出个主意:如果按你所说,银行按揭手续还未办理下来,你就去找银行办事人员,告诉他,先不要放款,你的房子准备转让。放心,和银行的办事员搞好关系,然后问他这些手续应该怎么办理。他帮你指点过后,就去抓紧时间办理,不行的话再去问问售楼小姐。两方你都和人家好好说说,不会没问题的。 放款后,如果你想还款,他们会和奖金挂钩的。售楼小姐也不想丢失你这个客户啊,我以前是做售楼的,所以知道一点…希望会给你带来帮助
我同意这个仁兄的意见,另外补充一下,要找个专业律师给你出个法律上行的通,又能解气的法子才行~~~~~~~! 我本人认为你应该联合其他购房户一起找律师告开发商的不法行经,让其赔偿你们的损失才是啊~!
不用作公正,直接去各个区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缴纳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商品房可以不用缴纳)、测绘费(每个区不一样,可以不缴纳),其他步骤等交易中心交待了
你现在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合同房,合同房的定义就是在购房时同开发商签定了合同但还没办证的房子,如果是的话要看是你所在的开发商有没有到房产部门将合同备案,如果是备案了你就没戏了,当然如果你能走后门的话,不过这走后门往往比正常的手续还要贵的而且还有人情债。如果没备案只要到开发商那里交点钱改合同就行了,不过有时也得找点熟人的,这部分费用不高。
北京政策: 与正常过户无异 契税:成交价(或土地局评估价)×2.5%; 印花税:成交价(或土地局评估价)×0.01%; 制证费(有些区县免交):80元; 产权证贴花:5元。 其他地方不知道不好瞎说
如果你们签了正规的协议的话,那这个协议时候法律保护的,你可以要去他给你违约金或者你自己再把这个房子买过来阿。你只有这两个选择啊,差价房主是除非给你违约金要不他是没有权去吃那个差价的阿。现在最关键的是看你们所签的协议在法律面前是否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所有权证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可能是单位自管房产。
提两瓶好酒、拎两条好烟,去串个门,不说这件事,唠唠家常,然后走人,过一两天打电话再问,他要还是不给你办,那你就别不好意思了,告丫挺的
该情况应该属于开发商已经把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递交土地局。 这种情况下只能办理正常过户。 也就是说,你需要交纳整套房产2/3的税费,然后在银行走一个转按揭手续。 希望永绝后患的唯一途径就是过户。 此外,你没有时间办理的话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一个可靠的人代为办理。但是注意,委托权限只是代为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不要委托处置权哦。
如果你房子暂时不用,还是自己向外出租的好,心理塌实呀. 如果让他们转租的话,还是谨慎一些为好呀,一年给你56000,15年给你一个84万,是15年的钱一起给你的话就让给你们租. 要看你们城市的房价了,以及你的房子的面积,这个你没有说清楚,不好说是不是亏.
关键看你合同怎么签定的,按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及付款就好,当然要注意合同条款是不是合适,不要什么手续没办就付钱。
先要退那2000元,钱在别人手里就不好办事.拿到钱就去国土局查一下,这种房最好是不要考虑风险太大了,如果你很喜欢这套的话,可以找一个律师来协助自己,这样会好一点.